违规媒体终结者-《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国家工商总局等12部委近日联合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对发布违法广告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可提请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可视情节分别给予其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

  《意见》首先明确了整治工作重点: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xx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着力做好药品安全、打击利用互联 网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xx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意见》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规范媒体广告发布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代理、发布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情况。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意见》特别指出,要强化广告发布后的依法查处工作。机关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xx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 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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