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8 15:56:13 阅读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dy}条 制定依据、目的
为加强我市豆制品市场的管理,促进豆制品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豆制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豆制品包括非发酵性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面筋类及淀粉制品。所指的现制豆制品是指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豆制品。
第四条 卫生许可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 卫生管理、检验要求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设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设备和专业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可委托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六条 场地选址要求
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远离粪坑、垃圾站、公共厕所、牲畜棚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25米以外,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符合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设备、工具要求
设备、管道、模具、容器、包装台应xx、无害,表面光滑无凹陷,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固定设备的安装距离墙壁应大于66cm,距离地面大于20cm,以便于清洗、xx。接触直接入口食用豆制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当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前应当严格xx。
第八条 生产场地要求
豆制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GB《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豆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总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生产车间不包括原辅料仓库、成品仓(保鲜)库、更衣室、实验室、办公场所以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生活场所)。
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防滑、xx材料铺砌,地面应无缝隙,易于清洗和xx,有1%-2%的坡度,并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墙壁用瓷砖贴面,一贴到顶。
天花板距地面不低于3米,应选用防水、防霉、xx、隔热、表面光洁的材料涂覆,表面涂层不易脱落,要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凝结水滴落的效果。
第九条 生产设施要求
豆制品生产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设备,以及容器清洗xx、更衣、洗手xx等卫生设施。
豆制品生产场地必须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豆渣等废弃物必须采用密闭容器存放,不得外溢,每天生产结束后及时xx。
第十条 原、辅料要求
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xx、无害、无霉变、无虫害、无感官异常等。严把原料进货关,并索取相关质量证明。
大豆应符合GB《豆制食品业用大豆》的规定。
盐应符合GB2721、植物油符合GB2716、酱油符合GB2717、味精符合GB2720、香辛料符合GB14891.4等卫生标准要求。
凝固剂、消泡剂、防腐剂必须是国家定点产品,符合GB《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
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生产发酵性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检定,防止污染和菌种变异。
第十一条 包装要求
豆制品应当采用定型包装。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用豆制品(如内脂豆腐等)的,应当采用自动化灌装设备并设立包装间,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包装间内应当配备空气xx设施、流动水(净水)装置、防蝇防尘设施、清洗xx设施等。应当每天定时对包装间进行空气xx,豆制品包装车间尽可能降低温度,温度不能高于25℃。
定型包装的豆制品应按GB《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要求
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工作。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操作要求
(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鞋靴、头发不得露出帽外;
(二)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
(三)操作前应当洗手,接触成品时应xx;
(四)进入包装间,必须第二次更换清洁统一的工作衣帽和戴口罩;
(五)包装间应由专人操作,操作时非包装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四条 有毒有害物管理要求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xx”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橱柜内,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药剂;成品库不得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腐、易燃品。
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现制豆制品加工场所要求
(一)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加工、冷却、包装的专用场地,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二)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不包括原辅料仓库、更衣室、办公场所及其它与生产无关的生活场所),高度不得低于3米。
(三)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卫生要求,采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四)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及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设备和容器清洗xx、更衣、洗手xx等卫生设施。
(五)必须配备密闭的废弃物专用存放容器,豆渣等废弃物不得外溢,每天加工结束后及时xx。
现制的豆制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外标注生产日期。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及销售要求
豆制品销售者在销售豆制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经营场所要有醒目的店牌,店牌上应标明:企业商标、企业名称及地址、监督电话和门牌号码。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销售人员上岗健康证;
(二)经营场所应保持干净卫生,对经营环境定期xx。经营面积不应少于4平方米,并应有防蝇、防尘、保鲜设施。要具备产品陈列柜或货架,周转箱必须每天清洗、xxxx;
(三)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戴食品专用手套及佩带工作胸牌等,随时保持个人卫生;
(四)必须明码标价,建立进销存台帐、信息反馈和检查、监督等制度;
(五)采购定型及非定型包装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除外)时,应当仔细核对生产厂名、厂址、日期、保质期、品种、数量等;
(六)销售前应当严格检查产品质量,禁止销售变质、不洁、受污染或者无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质检报告单者生产的豆制品;
(七)销售定型包装豆制品应当严格遵守产品外包装标签上的贮存条件;
(八)现制豆制品必须以销定产,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不得
隔夜出售。
第十七条 贮存运输要求
豆制品成品贮存应当做到低温冷藏,离墙离地。
豆制品的运输应当采用专用车辆或使用清洁的容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操作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 发挥豆制品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市商业联合会豆制品分会应积极向社会宣传、推荐设施完备、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的豆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信誉。凡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质量检验报告的豆制品协会成员单位,在销售其产品时,可使用“西安市豆制品送货单”。“送货单”由西安商业联合会豆制品分会统一印制、发放并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及实施
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豆制品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本办法并按协会有关章程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豆制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对豆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时,应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