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简易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继而于2009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0号) 对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相关管理进行了补充说明,对销售旧货、计算应纳税额、开具xx等做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同时也就存在了新旧税法规定的差异和衔接问题。
一、销售自产货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对比分析 1、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xx: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煤、粉煤灰、 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 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新税法: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该通知加入了对小型水利发电机的标准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原税法并未作出解释;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