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工作人员、猖狂盗抢

大胆窃贼团伙终覆灭

本报讯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使得2008年来一度在我市采取捆绑并殴打工作人员的手段,猖狂盗窃、抢劫他人及国家财务的一伙犯罪分子落入了法网。同时,几位“好心”帮助犯罪分子销赃的收购站老板也分别锒铛入狱。

 

经嘉峪关市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妥某纠集被告人妥某、马等二十余人预谋盗窃酒钢龙泰铁合金厂的铜电缆线。23日凌晨上述被告人到龙泰铁合金厂东南角处甘肃省圆丰工程公司施工工地,在盗割电缆线时被工地值班人员发现,被告人妥某、马某等人将值班人员李某、王某捆绑后,抢走各种型号电缆线2065.5米及值班人员的摩托罗拉、三星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97170.5元。破案后追回电缆线1227米,经鉴定残值11315元。

同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妥某、马某等人预谋后,到酒钢紫轩葡萄酒厂展厅前施工工地,将工地值班人员王某殴打后捆绑在帐篷内,抢走电缆线107米,价值人民币17441元。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等人将电缆线运至机场路北侧被告人王某的收购站销赃,获赃款7700元。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支付销赃款7700元。破案后,被抢电缆线未能追回。

2008年7月24日凌晨与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妥某、马某、牟某、董某等人预谋后,乘坐被告人董某驾驶的红色夏利车和一辆出租车分别来到到四O四和畅园小区工地、嘉北工业园区润德治炼公司高炉北侧平房内,采取殴打值班人员,捆绑并蒙面控制的手段后,抢走电缆线,手机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后被告人妥某等人将电缆线运至机场路北侧被告人王某的收购站销赃。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支付销赃款4800元。破案后,被抢电缆线及手机未能追回。

 

同时,这伙人还采取xx入室、攀爬梯子入厂、用断线钳剪断库房门锁后进入库房等方式在2008年2月12日至2008年7月30日凌晨,分别在酒钢储运公司合金库、酒钢不锈钢首建库房、安远沟一村民家后院等地,盗得镍块、摩托车、电缆线、公牛等物。后分别销赃至被告人荆某、王某、董某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妥某、马某、牟某、董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妥某、马某等5人又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分别为特别巨大、巨大、较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销赃,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荆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妥某多次纠集他人参与抢劫、盗窃犯罪,在抢劫犯罪中妥某伙同他人捆绑、控制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董某、牟某、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而其中一被告人妥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判处;被告人马某、牟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马某、董某、牟某、妥某等减轻判处,被告人王某、荆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判处。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分别以犯抢劫罪、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11名被告人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至1000元不等;同时,作案工具红色夏利车一辆、红色断线钳一把、黑色断线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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