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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

2010-03-12 21:52:04 阅读2 评论0 字号:

      2009年12月1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混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标志、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储存、充装等,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安全应用和市场规范提供了政策支持。
  近几年,在国家替代能源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推动下,二甲醚在国内的生产突飞猛进,大量的产出势必寻求下游应用的出路。重庆市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在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安全应用和规范市场的需求,出台了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中指出: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后,不仅符合国家替代能源的产业政策,起到一定的节能作用,而且由于二甲醚对液化石油气重组分具有34.3%的亲和作用,能将液化石油气普遍燃烧不尽的重组分带动烧尽,从根本上解决液化石油气在使用后残留物(碳五)常被用户倾倒而经常发生事故的隐患。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燃烧后的空气质量,经检测各项有害气体指数均比纯液化石油气低,对加强城市环保,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促进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该标准是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液化石油气配制二甲醚的技术较为成熟,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应用已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成果等条件下制定的。本标准是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产品技术标准,对于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在全国的推广应用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附)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混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标志、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储存、充装。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复合燃料(英文缩写LPG+DME)。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10.3 液化石油气组分气相色谱与分析法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2206 城市燃气热值测定方法
  GB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382 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CJ/T 259 城镇燃气用二甲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3、技术要求
  3.1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原料应为液化石油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GB 11174的规定,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质量应符合CJ/T 259的规定。
  3.2 产品要求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技术要求

  4、试验方法
  4.1 二甲醚质量分数:按附录A规定执行。
  4.2 蒸气压:按GB/T 6602 执行
  4.3 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按SH/T 0230 执行
  4.4 残留物:按SY/T 7509 执行
  4.5 铜片腐蚀:按SH/T 0232 执行
  4.6 游离水:目视检测
  5、检验规则
  5. 1 出厂检验是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在充装站充装后出厂前的检验,由充装站质量监督员每日按充装瓶数的2~4%进行抽查,合格的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和组成比例标识以示合格,然后才能离站进入市场销售。
  5.2 出厂检验的指标
  5.2.1 感观、嗅觉。
  5.2.2 净充装量误差,应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执行。
  5.2.3 充装包装物应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气介质的专用气瓶,参照GB 5842设计制造。
  5.3 型式检验
  5.3.1 在正常充装销售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遇下列情况,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鉴定时;
  b 充装工艺有一定变化,可能影响质量性能时;
  c 停产不充装,重新恢复充装时;
  d 日常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市级质监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第3条技术要求全部指标或者与质监部门(用户)商定的必检项目。
  5.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合格则判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充装
  6.1 包装物应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钢瓶”字样,颜色应符合GB7144的规定,充装介质应符合“LPG+DME”钢印标记,并在气瓶显著位置标注或粘贴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组成成分及单位燃烧热值。
  6.2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并按GB 14193规定充装。
  6.3 使用汽车罐车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时,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在罐体外侧应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气、易燃品、严禁烟火等字样,生产储存场所应符合GB 50016和GB50028有关液化石油气规定。
  6.4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钢瓶瓶阀、汽车罐体、储罐附件、管线法兰的密封材料应能耐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介质的溶解腐蚀。
  7、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
  7.1 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16483和GB1525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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