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zx1}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xx等设备。 3.4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 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 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5.1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xx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xx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5.2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3 设施须有安装xx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xx器。 5.4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xx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5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 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7.2.2 增测项目标准采用{zg}容许增加值见表 1。 9.2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