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要切实防范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至少要
求遵守以下几点操作规则:
(一)承办动产质押业务,质物必须存入质权银行租用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及时取得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确保质物交付银行占有合法生效;
保管银行质物的仓库,{zj0}选择是第三方物流:国家认定的大中型储运公司货仓、储备物资仓库,大中型港口码头库区或海陆空交通枢纽中转仓库、货栈或堆场,大型批发市场仓库、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交割仓库等处都行;仓储方应向银行出示其仓库的合法产权证明和国家核发的仓储经营资质证明,查明其产权是否存在法律争议,不能被法院查封禁止出租,落实必要的仓储保管条件,保管仓库或堆场必须由质权银行自行租用、租金自付,不能由出质人租用,更不能图方便、省麻烦任其存放在出质人自有的厂区仓库或出质人租用的仓库内,任其自行出入调用质押存货;
质物交付后银行必须及时取得能xx证明质物已有银行占有的货权凭据,保管仓库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是出质人,开出的不论是仓单、提单或提货单,货主抬头都必须是质权人银行,货主不能是出质人或是由出质人背书给质权银行,总之,质权人必须实际取得质物的占有权,必须依法取得证明质物已经交付银行占有的法定货权凭据,而且在质押合同约定数量和价值以内质物出入库,均必须由银行出具提单、仓单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监控登记,并作帐记录确报帐帐相符、帐实一致,这样才能完整持有能证明质物已经交付银行占有的法律证据,银行的质押合同和质物优先受偿权才能依法有效并获得法律保障
(二)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适合质押,必须有条件地优选质物,确保质物的优质、足量、足值、合法、有效和安全;
1)用于质押授信的动产首先必须是出质人完税后合法自有的存货和其他流动资
产;
进口海关监管货物、未完税货物、存在司法争议和法律纠纷的被查封、已抵质押、已售出的货物,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救灾物资、捐赠物资或xx物资,来路不明或非法渠道购进的走私货物、违禁货物以及其他任何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和产权关系的货物肯定不能质押,必要时银行应审查出质人的相关购销合同、货物完税证明和增值xxx,依法确定其合法来源及产权证明。
2)其次,用于质押授信的动产必须是品种划一、不易变质的、易于保管的优质产品和原材料;
质物的品质质量必须出具国内外xx机构或国家国际标准认定的商检证书和品质证书,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规定质物品名,不事先约定质物品名,不良出质人就可能钻空子,暗箱操作将同类劣质或不够标准的货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押给银行套取授信资金;
3)申请人提供质押的动产,不论是存货或是应收帐款,都必须易于变现、足值可靠,能够提供足够的还款保障能力;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基本上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值动产存货或优质应收帐款质押。质押物要求产权合法、易于变现、足值有效,能够提供足够的经营性现金流收入和确有保障的第二还款来源;用于保理、质押、贴现或押汇的本外币应收帐款,则应是付款及时、信用度较高、较具实力的大型企业应收帐款,如“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港务局等国有大型企业或蓝筹绩优上市公司,或是经银行审核单证一致、可以议付或押汇的出口信用证或跟单托收帐款。
(三)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动产质押的择优选择与风险控制:
目前商业银行可接受质押的企业动产除了企业自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物的资产以外,主要是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物权;企业存货是企业动产的主要部分,一般包括企业物流系统中存储的原材料、零部件、在制品(或半成品)和产成品四部分,由于零部件和在制品(或半成品)种类繁多、价值难估、不易变现,商业银行普遍都不接受质押,一般可用于融资的质押动产只限于企业自有的容易变现的原材料、产成品以及对大企业的短期应收账款,具体来说有如下要求:
1)对可用于融资的动产或存货的质押条件与操作实务要求:
用于质押的动产或存货应是至少在一年以内能够保质保量且易于变现的大宗货物,因此只有易于流通、易于保管的货物最适合叙做物流融资,具体类别概括如下:
a)生产资料类:(主要是厂房、土地以外的流动资产)
特别是市场价格透明度高、需求广泛的大宗货物,如:煤炭、原油和成品油、液化气等能源物资,钢材、水泥、建材等建筑物资,塑料、橡胶、酒精、化肥等化工原料,原木、木片、板材、纸张等木材产品及其制品;棉纱、布匹、毛料、丝绸等纺织品,烟草、棉花、粮食、饲料、食糖等农副产品,铁矿砂、铜矿、铝锭、有色金属等矿产品。
b)生活资料类:(主要是大宗库存批发零售商品)
特别是价高质优、畅销紧缺、不易贬值、容易归类的耐用消费品,如:中高级轿车、xxxx电器及xx数码产品等。
c)不宜融资类:
从审慎安全授信的风险管理原则考虑,对难以转让变现或难以交付质押的重大型机械设备、专用器材设施,五金交电商品,零散工业品、半成品、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品种繁多、不易分类、不易保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品、医疗器材,易腐坏变质和不易长期保存的水产品、食品和副食品,法定特殊用途的国家储备物资、xx物资、赈灾救援物资、捐赠物资,难以评估价值、难以变现处置的库存积压商品、低价废旧物资、残损二手旧货等,原则上不能用做动产质押,更不能承做物流融资。
2)质押存货或动产的保管要求与物权监控:
一般来说,动产质押项下的质押存货须交付至银行指定的或租用的合符国家仓储标准规范的持牌公共仓库(public warehouse)或大型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公司仓库,由仓库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具正式仓单或提单交银行质押持有;而不能是申请人自有的或临时租用的简易仓库,特别是申请人厂区内的成品仓或原料仓更不能用于质押仓储,申请人以自有仓库内的存货或动产作质押,极有可能因为质押物依法未能交付质权银行占有而导致质押行为违法无效。
为保障银行对质押存货的合法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除要求开具以银行为抬头的仓单、提单和保单正本质押外,还应要求授信申请人、保管仓库或第三方物流公司与银行签订正式的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协议,以书面合约形式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三方按协议约定条款操作,防止在质押存货仓储保管和提货处置时产生法律纠纷;
在日常的贷后检查中,银行应指派专职客户经理或设立专门的物流融资动产质押监管中心,并在内部建立客户质押存货风险监管台帐,密切监视存货市场价格变化和质押存货市值浮动盈亏情况,在质押监管中要严格遵守“钱进货出、钱货两清”的操作原则,加强对客户存货出入库情况的跟踪检查与质押监管,防止质押存货短缺、残损、变质或调包、盗用、挪用现象的发生,密切防范因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导致银行质押存货不足值的风险。
3)动产质押方式的选择与操作要求:
对动产的质押,一般可分为登记式质押和交付式质押两种方式;
采取登记式质押方式的,实际上等同于抵押登记,一般适合出质人正在使用、不可能搬运交付质押的大型生产线成套机器设备、飞机、船舶、火车等大型交通工具等动产的抵质押,或是交运费用大、难以保障交付的存货质押,依法须办理工商抵质押登记以确保银行对抵质押动产的优先受偿权,但此种方式如授信逾期不能还款,银行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诉讼向法院申请委托拍卖才能处置抵质押物回收授信,法定程序繁杂、清收周期较长、难度很大,并不适合存货质押类的物流融资业务;
对于一般的存货质押物流融资业务,为便于银行操作和及时处置控制风险,依法应采取交付式质押方式,即要求出质人直接将出质存货交运至银行租用的或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公共仓库,并将入库质押货物过户至银行名下交付银行实质性占有,须开具以银行为货主抬头的正式仓单或提单,正本交银行质押持有,以确保银行对货权的控制监管及其法定质押权益,同时在质押合同中应约定如申请人逾期不能归还授信,银行即取得质押存货的全部货权,有权按正常市价自行处置质押物变现回收授信本息及费用,此种方式手续简便、易于操作、风险可控,正是银行开办物流融资业务的xxxx。
4)存货估价、质押比率控制与风险防范:
对质押存货的估价要始终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审慎原则,市场价格须以公开市场、商品交易所或现货市场成交价为准,如客户购货价低于市场价格则按购货价保守估价,对存货的质押比率原则上可按申请人购货合同价格或公开市场价格的七折乃至五折来确定动产质押的数量、总值以及相对应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zg}敞口限额;一般来说,象成品油和钢材等价格较为稳定上升的大宗存货,在六个月内价格大幅下跌30-50%的可能性不大,况且由于贸易企业平均存货周转率较快,一般不用六个月借款人即已回笼资金还款赎单提货,故按七折来控制质押比率和授信风险应该说是比较保险的;
为了进一步切实防范质押存货的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内国际期货交易通行的风险控制惯例和《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在质押合同中与出质人事先约定质押存货补仓限价与斩仓限价条款,由银行通过互联网或当地市场调查对市场价格走势和客户质押存货市值浮动盈亏状况进行日常监控,如质物市场价格跌至补仓价位(一般设定为存货质押原值的90%左右),“存在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银行即应书面通知出质人必须约定期限内追加保证金存款或增加质押存货,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出质人逾期未补仓、质押存货价格跌至斩仓限价(一般设定为质押存货原值的80%左右)或合同到期授信逾期不能还款,银行即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存货回收授信资金,损失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自行承担;
此外,为应对质押存货在货物运输和仓储保管期间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根据物流融资业务品种投保需要,银行一般均要求出质人事先须全额购买以银行为{dy}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一切险或货物运输保险、物流责任保险和物流货物保险等,保单正本须交银行持有,一旦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银行质押存货遭受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时,银行和出质人可{dy}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索赔还款,防止质押物损失、灭失和报废给银行授信资金安全带来的意外风险。
5)质押存货的日常赎回与到期还款解押:
对质押的存货,为便于客户生产或销售提货需要,一般应采取浮动质押的监管方式,即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以同品种新货等值调换旧货,只要保持质押总值不变、质押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在质押合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可允许客户根据自身产销需要随时换货,或是由客户存入保证金赎单提货自行减少质押存货,银行则自动恢复客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供其循环使用,只要坚持“钱进货出、货进钱出,钱货两清”的操作规则,不会影响客户正常库存调度与销售计划安排。
由于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期限与客户资金实际周转周期难以匹配,虽然存货质押融资合同中有授信额度期限的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在授信合同中原则上应允许客户根据资金回笼情况和产销计划安排自行选择提前还款提货或是到期还款提货,为便于客户资金调度,不一定要按常规xx管理方式一定要求企业到期才能还款或是对企业提前还款计收违约金,可以采取计收授信额度承诺费、提前还款预约审批的方式,解决xx双方资金调度和期限匹配问题。
6)质押存货的逾期处置与变现回收:
采取登记式质押方式的,如授信逾期不能还款,银行须通过诉讼途径依法拍卖质押物,处置周期漫长、程序繁杂,短期物流融资不宜采取这种传统方式;为便于及时处置防范风险,一般应优先采取交付式质押方式,由银行直接控制货权,并应注意在同一行业发展两家以上销售能力较强的客户,这样在需要处置质押存货时可以直接将质押货物仓单转让给其他客户变现回收授信本息,远比通过诉讼途径拍卖处置简单得多、快捷得多。
实践操作表明:在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采取交付式动产质押方式是合法有效、简便可行和风险可控的。银行质押取得的存货资产往往是受信企业的主营核心资产,控制其货权即控制其经济命脉,化被动跟踪为主动监控,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银企信息不对称、贷后管理难问题,而且由于质押率较低,企业不可能到期不赎单兑付而任由银行低价变卖质押存货遭受更大损失,从统计来看,企业一般均能按期回笼资金兑付到期授信,逾期率、坏帐率极低,已成为商业银行物流融资业务的{zj0}运作模式,受到广大客户的普遍欢迎,特别是对于以存货等流动资产为主的民营企业尤为适合,给银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十分可观,远比传统的信贷业务收益高得多、风险小得多。
只要确保合法合规操作、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在中国这个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世界{zd0}市场上前景十分可观,努力耕耘、收获颇丰,必将成为国内外商业银行重兵强攻、一较高下的主要战场。
五、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金融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在我国,申请人直接故意以虚假贸易合同、虚假财务报表,虚开增值税专用xx,或与不法物流仓储公司串通勾结出具虚假或明显不足值的存货权证或货运单据(如提单\仓单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银行申请质押融资骗取授信资金,将会构成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和《刑法》的xx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xx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行为,对银行授信和国家金融秩序造成违法侵权损害,依法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金融诈骗罪涉及动产质押的常见相关罪行有:
xx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xx,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4条,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第197条,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都是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重罪、轻罪区别,主要反映在犯罪数额问题上,其次反映在犯罪情节方面。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近发生的“上海首富周正毅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上海首富周正毅案】2007年11月01日
“检方指控,1999年至2003年间,周正毅通过农凯集团控制的十几家公司通过电解铜的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xx,并凭借这些增值xxx以及xx所能证明的“贸易”背景,农凯集团及下属公司开具商业承兑xx,再将承兑xx拿到银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总计82亿元。据《财经》了解,这82亿资金主要来自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等。检方亦指控称,这82亿元流入农凯集团后,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上述银行此前的xx另一部分转入证券公司账户。除涉及开具虚假商业xx的交易外,周正毅还制造巨额的虚假交易。其虚构的电解铜虚假交易数额巨大,含税总交易金额高达上百亿元,税收数十亿元。目前尚不清楚周正毅是否支付了虚假贸易带来的高额税收。
“一般而言,在贴现这个步骤中,银行会对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以及承兑企业的资信做严格审查。钱是银行付的,不可能不细致。”一位在银行信贷部门工作的人士向记者解释。在他看来,这类电解铜的贸易真实程度并不难审查,所有的交易都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会对关联交易非常警惕,并不会轻易贴现数额巨大的款项。显然,该银行的审查环节形同虚设,上述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农凯集团,大部分资金进入了归还xx的资金循环通道,小部分则使农凯集团在资本市场上获利颇丰“。(来源: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陈中小路罗昌平)
由此可见,强调动产质押的真实贸易背景,是银行开展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首要条件。企业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地虚开承兑xx或信用证,或在关联企业、母子企业之间对开承兑xx,违反授信合同约定用途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涉嫌内部关联交易,违背了银行物流融资业务的初衷,不利于商品流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最终只会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银行如为了抢夺客户和发展业务放任助长企业虚开承兑xx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一旦企业恶意拖欠银行授信资金不还或经营恶化资金链断裂,最终遭受{zd0}损失的只能是违规操作的债权银行,也将严重损害银行股东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在经营高风险回报的金融界,“放纵信用无异于xxxx”,最近爆发的美国次级按揭事件引发全球信贷危机,涉案的xx世界金融大鳄美林集团和花旗集团因此产生的上百亿美元巨额亏损导致CEO下岗被诉就是对我们的一大警示。
银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过程中要千方百计采取有力措施注意识别犯罪手段,加强技术防范和风险控制。针对金融诈骗中犯罪分子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智力方法,运用有关的技术防伪,技术监控、技术鉴定、技术查询识别手段和方法,在犯罪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及时阻止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各种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坚持要求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背景、防止企业挪用资金,银行以动产质押为主流的物流融资业务才能与企业物流真正结合起来,保障贸易合同和商品交易的有效履行,监督借款人购货销售回笼资金,只有企业贸易项下真实合法、源源不断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才能最终保障银行动产质押授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
经验教训总结表明:国内各级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和长期坚持有关经济金融法律的普法教育和继续学习,努力提高银行依法治行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依法合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深入开展金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才可能谨防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巨额不良xx损失和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依法保障银行各项业务的安全合法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保障银行存款人、广大员工和投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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