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蓝猫鞋业责任有限公司诉商标侵权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温民三初字第48号

 

    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西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复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蔡兰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政,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职员。

    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国大厦。

    负责人来荣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政,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职员。

    原告温州蓝猫鞋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猫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联华南国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旭升、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委托代理人林军、杨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猫公司诉称: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xx的从事卡通产业的xxxx,其开发制作的《蓝猫淘气3000问》大型科普系列卡通故事片在国内外引起巨大反响,特别深受广大青少年儿童的喜爱。《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成功塑造了蓝猫、淘气、咖喱、菲菲等卡通人物形象,特别是蓝猫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为广大民众知晓。2004年2月,蓝猫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xxxx。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制作发行卡通节目后,凭借卡通节目的巨大影响力,积极发展卡通产业,广泛开拓卡通节目的衍生产品。目前已经组建了一个卡通衍生产品的产业集群及全国连锁专卖体系,其中主要有玩具、图书、音像、饮料、服装、鞋类、书包等14个行业的系列衍生产品60多个品种。

    蓝猫公司是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蓝猫品牌鞋类、书包系列产品{dj2}生产开发企业。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将其拥有专用权的蓝猫鞋系列注册商标排他授权许可蓝猫公司使用,蓝猫公司在生产和开发的鞋产品上排他使用蓝猫系列商标及卡通节目中的蓝猫卡通图形,意图运用卡通节目作为基石,开拓卡通鞋衍生产品市场。蓝猫公司产品投入后,凭借《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奠定的良好知名度,以及鞋产品本身的良好品质,迅速取得巨大的市场效益,并在全国各地开设蓝猫专卖店。

    联华南国店系联华公司设立的温州知名商品零售企业,在温州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经调查发现,联华南国店销售的“LH EVA童拖鞋”上,使用了与蓝猫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图案,并且其销售的鞋上使用的卡通图案全部来源于《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联华南国店销售该种拖鞋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拖鞋产品上的蓝猫、菲菲图案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拖鞋是蓝猫产品或误认为与蓝猫所属公司有某种关联关系。同时,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使用了《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中卡通人物形象作为产品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蓝猫公司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本院判令:一、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鞋产品之侵权行为;二、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调查费用10万元。

    在举证期限内,蓝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大世界吉尼斯之最公证书【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2005)长证内字第3119号】;

    2.2000年十月金鹰奖公证书【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2005)长证内字第3120号】;

    3.2001年十一月金鹰奖公证书【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2005)长证内字第3121号】;

    4.2002年十二月金鹰奖公证书【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2005)长证内字第3122号】。

    以上证据1-4,拟证明《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片的知名程度。

    5.认证xxxx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4]第30号】,拟证明蓝猫商标被认定为xxxx。

    6.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拟证明主体变更情况。

    7.授权书;

    8.第3049523号商标证及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9.第3066744号商标证及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10.第3066575号商标证及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11.第3066576号商标证及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12.第3110682号商标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13.第1601470号商标证;

    14.第1601471号商标证;

    15.第2005810号商标证及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以上证据8-15,拟证明蓝猫公司享有蓝猫商标排他专用权。

    16.蓝猫品牌特许使用合同书,合同编号为:三辰授鞋字第(1)号;

    17.蓝猫系列图形著作权登记图片及登记证书8幅,著作权登记号为2003-F-0886;

    18.《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片VCD(当庭演示);

    以上证据16-18,拟证明蓝猫系列图像的著作权使用许可。

    19.联华南国店的销售xx;

    20.联华南国店销售的侵权鞋产品实物;

    以上证据19、20,拟证明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的侵权行为。

    21.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

    22.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

    以上证据21、证据22,拟证明蓝猫系列图像的著作权;

    23.播放合同书,拟证明蓝猫卡通形象的知名程度;

    2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拟证明蓝猫系列商标排他使用权;

    25.蓝猫童鞋,拟证明蓝猫卡通形象作为蓝猫公司鞋产品的装潢使用。

    依蓝猫公司申请,本院于2006年4月6日到联华南国店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发现联华南国店三楼货架上摆放有被控侵权拖鞋,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控侵权产品两双,并制作了证据保全笔录。

    蓝猫公司请求将上述证据保全材料作为其证据使用(下称证据26),拟证明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侵权事实。蓝猫公司还申请将本院受理的(2005)温民三初字第216号案中其提交的证据20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与本案证据16同,下称证据27),拟证明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

    被告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辩称:一、本案应适用商标法而不应适用不正当竞争法;二、蓝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产品造成与其产品相混淆而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故蓝猫公司指控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使用近似图案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三、蓝猫淘气三千问卡通片的著作权不属于蓝猫公司所有,蓝猫公司就此主张的权利不予答辩;四、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均为国内零售企业而非制造企业,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即使构成蓝猫公司主张的所谓侵权也依法不承担责任。

    在举证期限内,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购销合同;

    2.销货xx三份;

    以上证据1、证据2,拟证明“LHEVA童拖鞋”系从供应商处合法取得。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出示的证据认定如下:

    1.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5、证据23,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蓝猫公司据以主张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侵权的注册商标的图象均来源于卡通片《蓝猫淘气3000问》,《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片及其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和蓝猫卡通形象在其他商品类别上获得注册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对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促销产品的能力及其市场价值有一定影响,因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2.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6、证据8至证据15以及证据26,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7授权书,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该授权书已经过期,对本案没有意义。本院认为,该授权书授权使用的为核准使用于鞋商品上的3066576、3066577、3066744、1601470、1601471、3049523等编号的注册商标,授权时间为2003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而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9表明其向联华南国店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06年3月22日,发生于授权期间内,因此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提出的该授权书已经过期、对本案没有意义的质证意见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4.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6、证据27,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在本院受理的(2005)温民三初字第216号案中蓝猫公司已经出示给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蓝猫公司只享有卡通形象的使用权,且并未授权蓝猫公司主动进行侵权维权行为。本院认为,享有上述卡通形象的使用权仅为蓝猫公司主张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依据,蓝猫公司并没有主张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侵犯著作权,因此,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提出的该合同书没有授权蓝猫公司主动进行侵权维权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5.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7、证据18、证据21、证据22,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6《蓝猫品牌特许使用合同书》第二条规定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享有的《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形象著作权排他许可给蓝猫公司使用,现蓝猫公司指控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使用《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中卡通人物形象作为产品装潢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反映蓝猫系列图像著作权的上述四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6. 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9、证据20,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侵权的待证事实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至于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待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述;

    7. 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24,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24系蓝猫公司在其商标授权协议于2006年3月31日期限届满后与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8. 蓝猫公司提供的证据25,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由于蓝猫公司指控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使用《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中卡通人物形象作为产品装潢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该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鞋的销售上的竞争关系,故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9.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提供的证据1、证据2,蓝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增值xxx系复印件,且其开具时间为2006年4月3日,而蓝猫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在2006年3月12日,同时xx上显示的货品名称与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明的名称不同,xx上的进货单价为6.73元,而其销售价格为6.5元,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显然不合理,因此这些xx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根据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提供的三份增值xxx反映,xx项下的货物名称为“EVA拖鞋”,单价为6.73元,开票时间为2006年4月3日,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关联存在三点疑问:一、联华南国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LH EVA童拖鞋”,与xx项下的货物名称为“EVA拖鞋”不尽相同;二、xx的开具时间为2006年4月3日,而联华南国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至少在2006年3月已交付给联华南国店,在未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增值xxx一般应当在货物交付时开具;三、xx项下的“EVA拖鞋”单价为6.73元,联华南国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为6.5元,也就是说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以每双低于进价0.23元的价格进行亏本销售。如果解释说“EVA拖鞋”是“LH EVA童拖鞋”上位概念,尽管“LH”意义何指本院无从知道,本院还是可以接受;如果解释说联华南国店暨联华公司与“杭州蓝友百货有限公司”约定货物交付后再结算开xx,本院也可以接受。但是,关于上述第三点疑问,蓝猫公司向联华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时值3月下旬,正处于拖鞋等主要在夏季消费的产品新上市时间,正常经营的联华公司作为追求经济利益{zd0}化的企业在此时以每双鞋子低于进价0.23元的价格大规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却不能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蓝猫公司对该三份增值xxx与联华南国店暨联华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存在的第三点疑问,本院亦无法予以合理排除,因此蓝猫公司提出的该证据2与被控侵权产品无关联性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在本案中对其不予确认,由于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提供证据1与证据2 的证明目的相同,同样无法证明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关联性,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成立,其《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片于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获得第十八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优秀奖、第十九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优秀作品奖、第二十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zj0}作品奖。仅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7月26日,《蓝猫淘气3000问》就在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连续播出500集、共计7500分钟的节目。2003年,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作品:动画片《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形象之一——蓝猫和动画片《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形象——欢乐大家庭申请著作权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国家版权局核发了登记号为2003 -F- 0886和2003 –F – 089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01年至2004年,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玩具商品上注册了蓝猫图形商标,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等商品上注册或受让了蓝猫、淘气、咖喱等图形商标和“蓝猫淘气”文字商标。2004年2月,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第1597136号图形注册商标(注:戴有帽子的全身蓝猫卡通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xxxx。2004年12月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2月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5月,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青少年节目中心签订了《合同书》,授权中央电视台青少年节目中心在中央电视台以电视播放的方式使用《蓝猫淘气3000问》,至2005年底共播出约258集,每集13分钟。

    蓝猫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003年4月1日,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蓝猫、淘气、咖喱等系列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包括:3049523、3066744、3066575、3066576、1601470、1601471)授权蓝猫公司在“鞋、运动鞋、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中排他使用,并授权蓝猫公司对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或侵害上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2003年10月1日,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3110682、2005810的咖哩图形商标和“蓝猫淘气”文字商标许可蓝猫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06年9月30日止。2006年3月31日,部分商标授权许可期限届满后,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蓝猫公司再次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排他使用的注册商标证号包括:1601470、1601471、2005810、3049523、3066575、3066576、3066577、3066744、3110682),许可使用期限至2008年3月30日止。2003年6月5日,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享有的《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形象著作权及该卡通形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排他许可蓝猫公司在各类儿童皮鞋、运动鞋及其他童鞋产品上使用。

    蓝猫公司获得《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形象著作权及该卡通形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排他使用许可后,将蓝猫图形注册商标、“蓝猫淘气”文字注册商标和蓝猫、淘气、菲菲等卡通形象在其童鞋、童鞋吊牌及其包装盒上予以使用。其中鞋盒上有一组五位卡通形象的组图(以下称“五位组图”,见附图一),从左到右依次为淘气、菲菲、蓝猫、咖喱、肥仔,与《蓝猫淘气3000问——恐龙时代》碟片包装盒左下角组图一致。

    联华公司于2001年6月在杭州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农副产品、百货,委托加工日用百货等业务。联华南国店于2004年在温州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副食品等。联华南国店成立于2004年,系联华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2006年3月22日蓝猫公司从联华南国店购买了价格为6.5元的“LH EVA童拖鞋”一双。本院依蓝猫公司申请,于2006年4月6日到联华南国店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发现联华南国店三楼货架上摆放有被控侵权拖鞋若干,并依法提取了被控侵权拖鞋两双。上述三双EVA童拖鞋的合格证吊牌上标有“联华  Lianhua”及图标志,且标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专卖”字样。其鞋面上钉有塑料卡通装饰图片,图片中有三位卡通人物(见附图二):中间一位卡通人物系卡通猫形象图,其胡须夸张化处理,构成鼻子以下的脸部的全部,鼻子以上的部分为蓝色。其嘴巴张开,显露出红色口腔;卡通猫右侧的卡通图像,头部粉红色,长着两只招风大耳;卡通猫左侧的卡通图像,人物头部为黄色,耳朵短而微尖,嘴部突出。

    根据蓝猫公司的起诉和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的答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是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就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表示授权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于蓝猫公司据以提起侵权诉讼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等,被控侵权产品系儿童拖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属同一种商品。那么判断联华南国店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关键在于其销售的儿童拖鞋上的图案是否与蓝猫公司拥有排他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蓝猫公司据以主张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商标侵权的注册商标的图像来源于《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卡通片,《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片所塑造的人物形象特征对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图形与注册商标标识之间相似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影响。《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片所塑造的蓝猫形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蓝猫是一种卡通化的猫,其颜色在总体上为蓝色,其脸部(头部)特征在于鼻子以下的部分为夸张化的胡子,胡子占据了鼻子以下的脸部的整个部分,鼻子卡通化处理为一个黑色的椭圆形,额头上伸出自上而下排列的三撮毛,嘴巴张开时露出红色的口腔(与舌头)。由于《蓝猫淘气3000问》的长时间播放,《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片的受众——儿童对生活中出现的这种形象特征的卡通图像,不管其是全身像还是半身像(上半身)甚或仅仅是一个头部,根据认识规律一般都会认出是蓝猫——《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片中的蓝猫。而被控侵权儿童拖鞋上的图形,其中间那个卡通图像xx具备上述形象特征,致使作为消费者的儿童很难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蓝猫注册商标(包括注册证号为以下数号的注册商标:3049523、3066744、3066575、3066576、1601471)合法使用者生产的带有蓝猫图像的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就商标识别功能的层面来说,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蓝猫形象即使与商标注册的图形有较大差别(如全身与脸之局部的差别、身体姿势或手势的差别、脸部表情的差别),也应当认为两者是相似的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三幅卡通图片,其卡通形象的组合及卡通人物的手势、姿态与蓝猫公司童鞋鞋盒及《蓝猫淘气3000问——恐龙时代》碟片包装盒上“五位组图”中的中间三位基本一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上卡通猫的左右两侧卡通形象可以认为是菲菲和咖喱。同样道理,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咖喱卡通形象可以认为与蓝猫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第3110682号咖喱图形注册商标相似。由于蓝猫公司未提供含有菲菲卡通图形的注册商标,其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上菲菲卡通图形侵犯其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缺乏对比依据,两者的相似性无法判断(从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菲菲卡通图形是否侵犯蓝猫公司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判定)。

    综前,联华南国店暨联华公司销售的儿童拖鞋上使用的蓝猫卡通图像和咖喱卡通图像,分别与蓝猫公司拥有排他许可使用权、核准使用于鞋类产品上的蓝猫系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049523、3066744、3066575、3066576、1601471)和第3110682号咖喱图形注册商标相似,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y}百一十八条、{dy}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就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商赔偿责任的免除必须同时具备“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两个条件。

    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销售商提出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商标权利人欲使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销售商事实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这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仅止于注册商标的存在,而不需要销售商确信其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商业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因为,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最终以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为准,销售商不能以自己确信两者不相似从而确信其销售的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理由,而主张自己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卡通片长时间的连续播放,使其在儿童中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蓝猫淘气3000问》塑造的蓝猫形象也为很多儿童所熟知。2001年7月7日注册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第1597136号蓝猫图形注册商标,在短短的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之内于2004年4月2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xxxx,也充分证明了蓝猫形象的知名度。联华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标示“联华  Lianhua”及图标志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专卖”字样,而且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不带有其它任何包装、没有彰显任何生产厂商,说明联华公司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销售商,与纯粹的销售商相比其审查义务应当要重一些。而且,在本院受理的(2005)温民三初字第216号案中,蓝猫公司已经向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出示证据表明其在鞋类产品已获得蓝猫、淘气、菲菲等卡通形象的注册商标排他使用专用权。因此,本院认为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儿童拖鞋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如本判决证据认定部分所述,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提供的证据1购销合同及证据2三份增值xxx不足以与被控侵权产品建立起令人信服的、合理的关联性,亦即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尚未完成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举证义务。
综前,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提出的其作为销售商并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就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蓝猫公司提出的“联华南国店暨联华公司使用了《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中卡通人物形象作为产品装潢,与蓝猫公司童鞋产品包装盒上的特有装潢相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蓝猫公司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系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利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要取得知识产权法律上的保护,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当是生产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创造性成果,应当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他人的知识产权。本案中,蓝猫公司主张的特有包装、装潢为“五位组图”,是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具体客体,且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就“五位组图”中的各个卡通形象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蓝猫公司无法就“五位组图”取得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利益,该“五位组图”以著作权或商标权予以保护为宜。因此,蓝猫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请求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联华南国店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拖鞋,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联华南国店系联华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联华公司应与联华南国店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蓝猫公司提出的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鞋产品之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蓝猫公司提出的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调查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蓝猫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蓝猫公司为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费用的合理部分、联华南国店作为联华公司连锁店的经营规模及其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联华公司及联华南国店共同赔偿蓝猫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y}百一十八条、{dy}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共同赔偿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两项合计3810元,由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审 判 长 高 兴 兵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代理审判员  石 圣 科

二○○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晓 锋

 
郑重声明:资讯 【温州蓝猫鞋业责任有限公司诉商标侵权纠纷案】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