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食品添加剂成分要求全标注:目前还无法实现_oo22_新浪博客

                                           胡国华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近来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规定》),并最近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同时,近日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并拟于近期发布实施。《规定》中的第四十三条要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载明“复合食品添加剂”字样。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当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同时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据报道,“在立法听证会上,监管和检验检测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提供准确的成分说明”、“成分要求全标注,认为这样可以保障使用者知情权”。

   作为长期研究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和产业发展的科研工作者,笔者认为,复合食品添加剂成分要求全标注,目前还无法实现。因为目前还有不少有关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问题难以解决,如果按照这种要求实施,不但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难以贯彻执行,会造成有法(规定)不依,还会造成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和食品产品标注及生产上的混乱,不但不能保障使用者知情权,还可能侵害使用者及消费者的知情权。

    实际上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5月9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就类似有关食品标签上标注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料)的两个条款,笔者也就这两个条款实施的可行性在本报发表过看法,认为比较难实现。该标准通则实施近五年,情况怎么样了呢?从一些地方质检部门对食品市场GB7718-2004检查执行情况在媒体上反馈结果来看,食品配料清单中的配料标注顺序混乱、配料名称不够具体是最常见的问题,而对复合食品添加剂或复合配料的标注问题更大,未按照该标准执行的食品标签较普遍。同时根据笔者在一沿海大城市一些大型食品市场实地考察情况看,大量应用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饮料、果冻、软糖和肉制品等食品能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执行的很少,有些食品企业为了回避这两个条款,甚至在配料表中不列出任何一种已添加了的相关食品添加剂。

    尽管现在的《规定》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的主体不同,一个是针对(复合)食品添加剂,一个是针对食品,但问题的本质和来源是一样的。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目前我国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及标准都还未xx确定。究竟什么叫复合食品添加剂?复合了食品配料是否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的定义又是什么?等等,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xx和准确的定义。说到范围,主要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香精是否属于复合添加剂?是否也列入《规定》进行管理?列入或不列入都会带来很大的争议和问题。对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标准,也是个大问题,目前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种类很多,同时几乎所有品种的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都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绝大部分是企业标准,差别很大。另外,若规定“成分要求全标注”,很多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组成的单一添加剂成分有几十种,甚至几百种之多,如何标注出来?若要标注,哪些标出来,哪些不标出来?界限又是什么?这些基本问题没解决,只会造成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应用企业以及监管部门对该《规定》实施时的混乱,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证,还会受到误导或混淆。二、目前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加工相对简单,复合成分及其比例就是这些企业的“核心”技术,大多数复合食品添加剂以及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生存的主要法宝就是这个复合的配方。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标注,成分都公开了,之间的比例很容易确定,也等于公开了。我国复合添加剂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有数万家之多,考虑到复合成分配方公开,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复配企业都将失去他们产品的“核心”技术或者说是生存的依靠,我国复合添加剂生产企业尤其是很多民营企业都将面临大面积倒闭和人员下岗,保守估计,目前这些企业中从事复合食品添加剂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就有4-5万人。

    为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加强管理确实是有必要的,《规定》的出台实施,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也是可行的,但一定要考虑当前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和产业实际情况或发展现状,否则会“过犹不及”,不但起不到作用,还会带来诸多副作用。

 

                                                            ——转自《中国食品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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