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3-02 08:50:47
有人欢喜有人忧,在大多数人顺利买卖房产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莫名其妙地吃亏
上当、或者不知不觉地成了房产交易中的羔羊;甚至碰上了这样的遭遇由于缺乏证据,还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解除合同忘签中介名,倒贴佣金5.8万
去年底,汪菁(化名)由于一桩解除房产交易买卖合同的官司,成了被告;被要求赔付全额中介佣金58000元。没买成房子,竟然还要付全部佣金,谁会不觉得冤枉呢?
原来2009年年中,汪菁通过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牵线搭桥,看中了位于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288弄的一套四百多平米的独栋别墅,价值1160万元。
看房当晚,汪菁夫妇俩就确定了买意,然而没有看到房产证,两人一直心存疑虑;“明天我就去向房东要房产证拿给你们看”“这个肯定没问题的”——在中介的再三口头保证下,汪菁当晚就和中介签定了一系列协议及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未见房产证,不放心的汪菁还是最终没有选择当日交首付款,而是口头协定见到房产证了再交钱。
果不其然,汪菁的担心真的xx了。
第二天,中介电话告诉汪菁:房东房屋的产权目前抵押给了若干方,其中银行xx200多万还有一些生意上的抵押关系,就连房产证现都还押在别人的手里;房东先要通过还一部分借款,要回房产证。
过了半个月,房东还款筹备未果,房产证依然抵押在别人手里取不回来。于是,汪菁、房东在中介的陪同下协商决定解除之前的买卖合同。大家和和气气地取消了交易,事情进展到此似乎应该告一段落了。可是他们并不知道麻烦这才刚刚开始,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上署名的双方只是房东和汪菁,却忘记签上了中介的大名。
两个月后,中介起诉了房东;要求赔偿原协定58000元中介佣金。由于房东方抗辩不足,法院认为被告方房东应该按照居间协议和佣金确认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5万元。
紧接着,汪菁也成了中介的被告。汪菁虽然满肚子的委屈,但是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上下家的命运又会有多少不同呢?
中介服务应包括权籍调查
在记者走访上海一些房产中介法务部门的过程中了解到,打追讨佣金的官司几乎是这些法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目前,消费者通过中介购房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资质好的中介能提供充足的房源信息,但该市场良莠不齐,一些不够规范的中介商则可能让你房买不成还蒙受损失、钱房两空。
通过中介买房,客户所签的各种合同协议大多是由中介提供的格式文本,有多少买房卖房人曾仔细阅读考量过其中条款,你的义务、中介的义务、你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如果出现纠纷,面对中介专业的法务团队,你掌握了多少证据?又有几分胜算?……这些问题往往都在事前被忽视了。
1 见人见证 核身份查产证必不可少
汪菁的教训对于购房人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在没有见到房产证的前提下,是根本不应该直接签署任何合同。不管是中介的口头保证还是房东的允诺,由于这些承诺是无法落在纸上写清楚,都不构成相关证据。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应十分谨慎的核查各类产权信息。
在签意向金、定金合同的时候,买卖双方应该见面详谈。买房者应看到卖房者本人、身份证材料,核实房东身份,最重要的是看到产权证原件并致房产交易中心调阅产权信息资料,甚至应再到派出所核查一下户口信息也是很必要的,这样可以规避掉一些欺诈嫌疑的风险。
同时为了保险起见,房东还应保留一份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产证复印件,还应保管好定金收条、各类所签合同等原件,以防日后出现纠纷缺乏证据。
2 中介义务在哪里?
我认为,中介并没有完整地履行完中介的义务。
上海前几年出台过相关规定,权籍调查也是中介基本服务的内容之一,中介应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等。中介收这么高的服务费的同时并不仅仅只有让双方完成签合同的义务,最重要的还包括完成地产权交易过户。
对于房产中介而言,如果只是买卖合同签完就收取全额佣金我认为是不合理的,从本质上说没有完成中介的所有职责。
3 解除合同需要所有相关方确认
当三方在一起协商决定要取消买卖交易的时候,中介应在场并应该在相关协议里盖章确认,这一点至关重要。
任何合同、协议变更需要原合同涉及方全部认可取消。上下家之前与中介有大量的合同,例如佣金确认书、居间协议、买卖合同,但是在取消合同时却忽视了将中介的确认落实到纸上。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最关键的隐患。
另外,出于xxx的考虑,都应该用法言法语详细说明原因;而不是简单地一句上下家协商解除合同就算了。例如,注明房东无法取得产证、下家xx办不成等等。如以后产生纠纷也有助于说明解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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