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业愈挫愈勇的今天,行业规范也随之升华,因此,雇主在聘用xx家政人员时,应确保书面协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下面,博润xx家政给您讲几个签定xx家政服务合同时的“陷阱”:
条款内容可能有两种形式:“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或“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龋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这样的类似条款在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出现。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陷阱二:雇主应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
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都有条款规定雇主要向公司缴纳保证金。具体条款内容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dy}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或“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xx元。(试用期){dy}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介公司都将这个条款作为理所应当的。事实上,这种协定,这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制,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一定培训后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的服务员提供服务。依据《劳动法》,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
陷阱三:服务员没有触犯刑法,雇主不得拒付聘用金。
条款内容:“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这个条款看似合理,保证了家政服务员的利益,但事实上却单方面地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绝支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能拒付。
陷阱四:除了意外事故外,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
具体条款内容为:“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事实上,在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xx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而“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陷阱五:雇主可以解聘家政服务员,但不得解除与公司的合同。
有些家政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可能会标明:“在服务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家政服务员。但要按家政服务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员。”
这个条款很明显地触犯了雇主的利益。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服务员的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所以返工或另行安排可能会造成雇主的损失,雇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且雇主“对服务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公司更换的服务员也有可能仍然另雇主不满意。只允许更换服务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