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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转贴 2010-03-04 01:05:15]   
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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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中的悖逆性选择

        21世纪经济报道10月20日6版:

        放开经营权是关键

        从2002年起以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效率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启动,到目前的关于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卖光式问题"之争,中国的公用事业改革中的大量"悖逆性选择"(指政策措施实施的结果违背政策供给者的管理或政策供给初衷)正在逐渐损毁改革之初其给人们留下的公正和效率形象,这使得中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不得不再次面对方向或路径选择问题。由于悖逆性选择的发生机制非常复杂,这导致人们很难就悖逆性选择作出适宜的"纠正"反应。

        以当下中国的公用事业改革为例,仅是公共管理部门控管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就达到四种之多,而且存在变种,这都导致了统一防止悖逆性选择的艰难。不过,一般来说,悖逆性选择多发生在存在权力寻租或竞争不充分的领域,这实际上也从其生成的环境因子上给我们以防止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中悖逆性选择的解决方法思路:转变政府角色,放松经营权管制,直至彻底放开。

        具体来说,就是政府等公共管理部门在制定公用事业政策之初就要注意平衡自己既作为国资代表者又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双重身份,不能仅将自己放在国资代表者的立场上参与和社会经营者的双方博弈,而忘却或弱化自己的公共利益身份和居间裁判者角色。此外,政府等公共管理部门也应在产权改革和保证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调整政府与社会经营者间的具体特许经营模式,将特许经营模式逐渐由政府授予或主导特许经营权模式转为在保证公众利益下的经营权xx放开竞争模式。(李季先/北京)

        

        铁路投融资改革:何时才能不用老生常谈

        见本报10月20日17版

        门口的野蛮人:外资探路中国铁路改革

        难道狼又来了?没错,不过人家只是拿走挂在门口的肥肉,而不愿真正投个一分半毛。

        外资铁路公司只愿意在中国成立若干办事处,去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却始终对投资和参股持"观望"态度,这个道理早在1997年就讲过了。彼时,我国{dy}条中外合资铁路金(华)温(州)铁路开头不久,外方就要求撤资。原因是现有的铁路项目存在着收入清算体制不科学,各铁路运输企业的责权利划分不清晰,各种权利配属不尽合理,存在着依赖铁道部行政手段来增加自己收益的情况。

        无法否认,民资和外资游离的主要原因来自铁路本身的体制。铁道部不停地游说他们投资,但是不能摆脱铁路部的指导,以确保"对全社会的普遍服务"。这也就是说,你帮助我们管理资产,并获得股权作为回报,但你永远摸不准经济大权。

        据称,2006年铁路建设预计投资1600亿。继大秦铁路隆重上市之后,保险业获批进入铁路市场,随后,{zd0}发行量为200亿的首期铁路建设债券也终获批准。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展只能是不动增量动存量,也难怪外商{sx}经济发达、货运量重组的繁忙的线路经营业务。结局也很清晰,就像公共事业改革剩下的只是铁路、邮政这样的硬骨头一样,"靓女先嫁"后,剩余的便是盈利能力很差的路局和线路。(王丫丫/北京)

        

        政府土地违法:警惕法院的司法不作为

        近日,国土资源部总结了造成政府土地违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体制、问责机制等环节外,国土部有关专家在其官方网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国土部建议,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zg}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法院不作为问题。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对法院不作为成土地违法一大病因的中肯批评,敲响了警惕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警钟。

        "司法不作为"是典型的司法渎职现象。所谓"司法不作为"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做出司法行为而不做出司法行为,"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性不以后果决定其是否构成,只要未按照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构成"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牺牲的是司法的信用,戕害的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导致法官"司法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过度怠惰;过度犹豫,通常是案情复杂,延误作出司法行为而突破法定的{zh1}期限以致"司法不作为";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基于受贿或者其他原因而人为地"司法不作为";司法专横,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而"司法不作为"。

        笔者认为,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具有反渎职职能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在依法惩戒"司法不作为"现象方面有所作为,发挥起惩戒"司法不作为"主力军的作用。

        诚然,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zh1}一道防线,"行政不作为"尚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和救济,而"司法不作为"却可能使得当事人丧失{zh1}的救济途径,因而对于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要坚决依法惩戒。(刘武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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