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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之争引发两巨头对决 [转贴 2010-03-03 19:04:41]   
商标权之争引发两巨头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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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强企业、声称占有中国存储器市场30%以上份额的美国伊姆西(EMC)公司正面临一场"输不起"的官司——最近,早在10多年前就已经合法持有EMC商标的唯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伊姆西公司停止使用其侵权商标"EMC2",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人民币。

      据司法机关人士证实,深圳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并定于8月22日开庭审理。

      {dy}回合:

      伊姆西公司起诉国家商评委

      据本报记者调查,围绕EMC、EMC2的商标权问题,唯冠公司与伊姆西公司的争执从8年前就开始了。

      1995年6月,伊姆西公司首次向我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EMC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具备处理器、存储器、软件和信息存储单元的智能系统"。1999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对伊姆西公司的注册申请发出初步审定公告,唯冠公司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EMC2"的显著部分为EMC,与唯冠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EMC相同,字母"C"右上方的"2"并不突出,不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标志。同时,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二者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从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据此,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7月20日裁定,对伊姆西公司申请的"EMC2"商标不予注册。

      伊姆西公司不服,向我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认为其申请注册的EMC2商标与唯冠公司的EMC商标并不相似,并且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不存在类似之处。

      作为主要理由之一,伊姆西公司称,EMC2商标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的声誉,与EMC在不同领域的商品上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采纳伊姆西公司的理由。

      在申请复审期间,伊姆西公司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EMC2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和使用的证据,要求认定EMC2商标为xxxx,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xxxx的保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伊姆西公司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拒绝给予EMC2xxxx的法律保护。

      2004年3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裁定,认定EMC2与EMC属于同类商品的近似商标,伊姆西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请的EMC2商标不予注册。

      伊姆西公司不服上述复审裁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dy}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EMC2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具备处理器、存储器、软件和信息存储单元的智能系统",属于电子计算机的存储处理设备,具有内部数据存储管理功能;唯冠公司的EMC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属于电子计算机的显示设备,具有数据显示功能。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9类中,一个是计算机中央处理设备,一个是数据显示的外在设备,作为实现电子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必要组成部分,而这功能、用途密切相关,两商品的生产、销售仍属于同一领域。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伊姆西公司强调其实际商品主要面对的用户是需要对大容量数据进行管理的大型企业或者政府机构,产品价格较高,用户在购买时会对商品的商标和来源特别注意的观点,但是,由于中央处理设备不能脱离显示器单独使用,购买中央处理设备的客户也存在同时购买显示器的可能,因此,两商品的消费对象并无明显差异。综合一般消费者对电子计算机商品主机和外部设备属于相关商品的认知,两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北京市一中院支持商标评审委员的复审裁定,认定EMC2与EMC为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一审判决驳回美国伊姆西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则维持原判。

      第二回合:

      伊姆西再度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就在两巨头围绕EMC2商标的注册问题展开对决时,唯冠公司于1996年10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旨在扩大保护的EMC商标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子计算机。在商标局对唯冠公司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期间,伊姆西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裁定,伊姆西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书证表明,伊姆西公司所持的主要异议理由包括:EMC2商标经世界范围内注册和使用,已经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唯冠公司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的时间是1996年10月21日,而EMC2商标首次申请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与唯冠公司相比,其享有在先申请的权利。

      2006年1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裁定认为,虽然伊姆西公司在中国申请EMC2商标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6月,早于唯冠公司申请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但随着唯冠公司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对EMC2商标不予注册,且经过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做出的终审行政判决,伊姆西公司关于EMC2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的权利已经不存在,据此提出的不准予唯冠公司注册用于电子计算机的EMC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裁定书进一步指出,伊姆西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它在中国市场的宣传,在时间上晚于唯冠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最早注册使用EMC商标,也没有证据证明唯冠公司的EMC商标是对伊姆西公司EMC2商标的摹仿。

      于是,伊姆西公司第二次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此案历经北京市一中院和高院的判决,但伊姆西公司接连败走"麦城",EMC2商标至今未能在中国大陆注册。

      第三回合:伊姆西公司面临巨额赔偿

      一诉再诉,一败再败,伊姆西公司在有关EMC2商标的使用问题上被"逼上梁山"——最近,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伊姆西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EMC2或EMC商标标识,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8000万元人民币。

      据调查,EMC商标最初是由南通一家电子公司于1992年申请,1993年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670444),所指定的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1995年,深圳唯冠公司获得该商标,目前由其子公司武汉唯冠公司持有。

      深圳唯冠和武汉唯冠公司均为台资企业,其中,前者从1992年就已经在大陆委托加工产品,1994年正式投资设厂,在计算机显示器等领域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霍普金顿市的伊姆西公司亦非等闲之辈。EMC公司简介称:"美国EMC公司是全球信息存储系统、软件、网络和服务领域的{ldz}。作为一家知名的财富500强公司,EMC业务遍布全球,拥有员工26500多人,2005年盈利96.6亿美元。"

      这家跨国公司2007年{dy}季度的年报显示(纽约证交所代码:EMC),其2007年{dy}季度的综合收入为29.8亿美元,比2006年同期的25.5亿美元增长了17%。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GAAP),该公司{dy}季度净收益为3.126亿美元。

      据调查,声称拥有中国大陆存储器市场30%以上份额的美国伊姆西公司,至今未在大陆直接设厂,它销往中国内地的产品,一部分来自美国,一部分产自在中国的代工厂商(包括深圳)。

      从伊姆西公司的网页上可以发现,它所使用的商标,既有EMC2,也有EMC。但是,当中国大陆存在另一个合法注册的、同属于第9类产品的EMC商标时,伊姆西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EMC2,就出现了法律上无法逾越的障碍。

      唯冠公司在诉状中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包含使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两个EMC注册商标(分别用于显示器和计算机)专用权的侵犯。"原告方为两个EMC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显示器、计算机,依法享有EMC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两次终审判决,)双方长达数年的商标争议尘埃落定,被告所持种种理由均不成立,其生产的产品使用EMC2商标,与原告方核定商品所使用的EMC商标,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并且其EMC2商标为xxxx之说亦不成立……被告必须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商品上使用EMC2或EMC商标标识。"

      相比步步为营的唯冠公司而言,在两次行政诉讼中落败的美国伊姆西公司,此番法庭争斗的被动将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中国存储器市场的霸主,它或许不在乎直接的经济赔偿,但是,它输不起的是EMC2的使用权——一旦伊姆西公司被迫更换产品的商标,重新进行市场推介,必将付出昂贵的代价。

      唯冠公司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石干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唯冠公司早已合法拥有EMC注册商标,不能容忍他人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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