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矿产品增值税率不宜再下调_中国财税浪子王骏_新浪博客

    根据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得到的消息,去年(2009年)两会期间,原神华集团董事长陈必亭等委员提案建议,继续实行税率13%的煤炭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税费改革。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商议后对此做出答复,增值税下一步完善改革中,还将继续缩小适用低税率货物范围,因此包括煤炭在内的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不宜再下调为13%。答复还对提案提出的积极推进煤炭税费总体改革、清理收费等建议表示赞同。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取消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和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税务风险管理专家王骏认为,近年来,煤炭企业一直在呼吁降低税费负担,但是2009年正式实施的增值税转型计划不仅将煤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3%的优惠税率提高到17%,而且消费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春风也没有温暖煤炭企业。

    王骏认为,煤炭生产为地下作业,生产环节多,工作地点不断移动,劳动强度大,劳动组织复杂,是多工种、多工序的连续性作业和多环节的综合性作业。煤炭采掘过程就是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支护和维修的过程。煤矿的巷道是一种为采煤服务且不断更新的构筑物(也就是非{yj}性的,只要煤采完了,巷道自然坍塌报废),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必要投入,会计上也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与交通运输业的巷道明显不同,与加工制造业的厂房也明显不同。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同时,煤炭矿井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和提升所需的线路、管路、轨道和其他装备,都是直接生产投入。如果不允许煤矿抵扣这些巷道、设备及其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如同不允许加工制造业抵扣购置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额一样,显然不合理。

     王骏建议,在税率无法调整的情况下,不妨从扩大抵扣范围入手,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煤炭企业的税外负担进行清理,对煤炭企业是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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