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船穿梭往来、渔网星罗棋布、高楼鳞次栉比……请看来自海军某潜艇支队的新闻调查——
军港安全:“突围”之路任重道远
■本报记者 张晓祺 特约通讯员 彭 纠
这是发生在海军某潜艇支队军港的真实一幕:一艘潜艇驶离码头赴某海区实射鱼雷,出港过程中鱼雷发射管竟被渔民违章设置的养殖网缠住。
“真是太危险了!如果潜艇出港后按照计划发射鱼雷,后果不堪设想。”事情过后,参加那次实射任务的艇员谈及此事,仍心有余悸。
近日,记者在海军某潜艇支队军港调查时深切感到,《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20年之际,军港安全仍是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
令人担忧的现象——
xx航道常被堵塞
海军某潜艇支队的码头位于有“黄金海域”之称的一个开放式港区内,驻地养殖业、捕捞业比较发达。军港内,民船穿梭往来、渔网星罗棋布、高楼鳞次栉比……到了台风季节,进港避风的渔船更是密密麻麻,占用了大片海域,严重影响了xx正常战备训练。
采访中记者听到这样一件事:在一次演练中,该支队一艘潜艇按预定时间驶离码头,出港过程中数艘小渔船出现在前方,拉汽笛、喊话均不奏效,小渔船依然慢慢悠悠拥堵在xx航道上。潜艇左拐右绕,时停时进,好不容易才从“铁桶阵”里挤了出来,比训练计划多用了近1个小时。
堵塞xx航道,和平时期直接干扰战备训练,战时的严重后果更是不堪设想。虽然各级都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清理航道涉及军地多个部门,统筹协调难度较大,效果并不明显。
“除了随意占用xx航道,军港正规化管理也令人头疼。”谈起军港安全,某潜艇支队支队长王再杰满脸忧虑,“营区周围高楼林立,军港情况一览无余。不仅如此,还经常有群众xx进入营区钓鱼、捡海螺、抓螃蟹,给军港安全带来隐患。”
对潜艇而言,保持高度的隐蔽性极为重要。海军潜艇码头,更是属于重要的军事禁区。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当地旅游业迅猛发展,每年都有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有的游客只需花几十元钱,便可租用民船到军港附近游玩。个别游客甚至对停泊在码头的潜艇进行拍照、录像,将潜艇的一举一动尽收眼底,使xx安全保密形势日趋严峻。
不容回避的话题——
有法可依执行却难
国无防不立,民无军不安。军事设施是国家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的重要依托,与国家安危、民族命运息息相关,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内,严格禁止设置各类非军事设施。渔船随意进入军港占用航道也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军港内撒下的渔网、堵塞航道的渔船、出入军港的群众,都可能对海军舰艇xx遂行军事任务造成影响。
《海军军港管理条例》第二节第37条明确规定:军港港池、航道和锚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固定网具、养殖设施或者从事有碍舰艇航行、锚泊安全的活动。第二节第44条规定:不得在港池、航道内游泳、钓鱼、捕捞和养殖。第二节第34条规定:严禁地方船舶进入军港水域观光、游览……
有法律法规做后盾,执行起来为何常遇“梗阻”?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国防观念淡薄。军港周边个别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正如一位搞养殖的渔民所言:“这么好的避风港,光让舰艇出入太浪费了,和平时期我们占用一下,要是真打起仗来,我们撤走不就行了!”
——缺乏有效管理。港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当地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渔政)、工商、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仅靠xx的力量远远不够。
——执法力度不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保持法律威严的必备前提。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防患未然的对策——
内引外联主动作为
“面对严峻的安全形势,等和靠不是办法,想和做才有出路。”这个支队政委张平向记者介绍,“这两年,我们通过内引外联主动作为,对军港安全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支队人大代表多次在驻地省、市人大会议上就加强军港管理发出呼吁,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发挥作用。支队定期联合当地公安、渔政、港监、水产、海洋等部门,对军港内游弋的民船和布设的渔网进行专项清理,缓解军港航道不畅的问题。
为使军港安全得到长期保证,支队职能部门和驻地公安局建立合作机制,定期通报重要信息,共同解决威胁军港安全的问题。去年,支队职能部门11次派人走访驻地公安、渔政、海洋等部门,驻地相关部门协助xx处理了20余起在军港附近发生的违法活动。
“治标”的同时更要“治本”。支队定期派出国防教育宣讲员,向当地渔民宣讲《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发放xx印制的宣传手册,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针对营区周围渔民擅闯军港码头的问题,支队聘请两位当地青年党员担任营区外围治安员,由他们协助xx进行营区周边的巡视与检查,劝说准备进入军港的群众马上离开。
与此同时,支队投资建成码头指挥监控系统,摄像头遍布军港各个角落,影像可实时传输并保存到监控室的电脑中,有效加强了军港的安全管理。
采访结束之际,支队政治部主任刘正华希望通过本报呼吁:“国家利益重如山。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军事设施保护重要法规备忘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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