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分别为: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xx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非以上8种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劫罪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为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面针对这八种加重情形的特殊问题逐一予以:

1.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户”是指私人住宅或者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入户的目的须带有非法性质,并且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必须是在屋内发生;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为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未营运车辆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值得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小型出租车虽然是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但却不属于抢劫加重情形中所述范围,另外,国家企事业单位机关内部的班车等也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范围包括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客户资金等,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不属于之列,但是对运钞车的抢劫确属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的“多次”含义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三次以上,数额巨大的“巨大”限定为两万元人民币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中,受害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还包括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而且要求重伤、死亡的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非军人xx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自然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罪,另外,军人冒充xx和xx冒充军人抢劫也属于这种类型;

7.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的“枪”要求为真枪,假枪不属于该种情形,并且xxxx伤力的土枪与废枪也不在之列,另外,如果持枪未显露也未使用的不在之列;

8.抢劫xx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xx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中xx物资不包括xx物资,并且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有其他专门罪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