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应注意的问题- 胡明泉- 职业日志- 价值中国网 ...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时间: 2008年1月1日)中出现 “合理的支出”概念。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出现 “合理的工资薪金”概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dy}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三、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dy}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认为,这里至少应当关注三个问题:

  (一)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二)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及时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三)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如果劳保费用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五、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了达到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目的,每次发生福利费开支可以编制两笔会计分录。比如,发放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职工交通补贴,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同时,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六、职工工资的计算(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七、与工资薪金、福利相关的中几个重要的概念

  (参考:1989年9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一)工资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奖金,奖金的范围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四)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1、财建[2006]317号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明确如下: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该文还规定:

  (1)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2)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3)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5)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此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六)劳动保护费,具体包括:

  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xx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一般情况下,劳动保护费不属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范围,但劳动保护费如以现金形式发放,则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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