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须知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整理。是申请专利阶段最基本要求。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原则及申请被受理后的未尽事宜,应以《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应谨慎选用;建议使用专利局统一表格。请求书应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以及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
1.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3.分案专利申请(已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申请号、申请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申请号,并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4.申请文件清单。
5.附加文件清单。
6.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7.确有特殊要求的其它事项。
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应谨慎选用;建议使用专利局统一表格。请求书应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以及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
1.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3.分案专利申请(已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申请号、申请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申请号,并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4.申请文件清单。
5.附加文件清单。
6.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7.确有特殊要求的其它事项。
四、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文件可以到专利局受理处办理当面递交或以邮寄方式寄交,或者到专利局设在全国各地的十四个代办处办理当面递交或以邮寄方式寄交。
1.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的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以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保存好挂号凭证。以非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申请文件的,专利局将不予查询。
2.以包裹形式邮寄申请文件的,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规定,以邮寄方式递交专利申请的,每封挂号信函只能邮寄同一件专利申请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