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所需填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3、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dy}份特许经营合同。
4、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5、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吴颂立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6号中国{dy}商城A座30D
邮 编:100026
电话:010-84471800
传真:010-8447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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