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定

盐田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对盐田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进行了分类整理和明确细化,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须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企业负责人、部门(班组)和员工的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企业要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上保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宣传活动,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职业健康体检,购置和维修保养安全设施、设备、标志和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改善安全作业环境条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和xx事故隐患,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提取;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提取),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抵押金。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10人以上或经营场所同时容纳30人以上(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人)的,应当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中介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岗位(工种)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办法、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名单附后

六、具有安全生产特许资质和证照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含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名称附后

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资金专项使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分类登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向安监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重大事故事故治理后须经安监和有关部门审查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八、提供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环境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企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必须做到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配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九、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品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制定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操作人员和活动参与人员(游客、观众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活动)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活动)。

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汾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作业/活动种类名单附后)

十一、执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专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xx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xx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报警装置,及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xx、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正常适用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评价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销售及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废弃处置制度。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运输管理制度。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十二、承担合作经营的安全管理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三、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十四、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禁止让中小学生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禁止使用童工。

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或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及受聘专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得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检查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不得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不得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得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1、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

2、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

3、危险场所/设备/物品/作业/活动(运动)种类

 

 

 

 

 

 

 

 

 

 

 

 

 

 

 

 

 

 

 

 

 

 

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含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三、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采掘(剥)作业。含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1、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2、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13、建筑施工人员。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

 

1、设立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2、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性预评价审查

3、建筑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消防工程设计的消防审核,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4、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开业前或举办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前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5、建筑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报建)。 

6、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7、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方案审批

8、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

9、购买剧毒化学品审批手续(购买证)

10、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审批手续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单位、车辆和人员);

1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企业定点专业生产审批

1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登记备案

1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备案

17、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1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危险场所/设备/物品/作业/活动(运动)种类

 

(一)危险场所

(1)       爆破作业区

(2)施工作业区

(3)拆除作业区

(4)起重吊装作业区

(5)厂内机动车作业区

(6)危险物品作业区

(7)危险物品仓库

(8)交叉作业区

(9)人员密集场所

(10)密闭空间作业区

(11)临时危险作业场所

(12)危险活动(运动)场所

(13)场内交叉路口

 

(二)危险设备

(1)锅炉

(2)压力容器(含气瓶)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厂内机动车

(7)客运索道

(8)大型游乐设施

(9)冲剪压机械

(10)金属切削机械

(11)注塑机械

(12)电气设备

(13)手持电动工具

 

(三)危险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

(2)自燃性物品

(3)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

(5)压缩和液化气体

(6)感染性物品

(7)放射性物品

 

(四)危险作业

(1)明火

(2)临时用火用电用气、油

(3)电工

(4)电焊

(5)切割

(6)起重(含电梯)

(7)装卸

(8)厂内机动车

(9)锅炉

(10)压力容器

(11)登高架设(拆除、维修、清洗)

(12)制冷(安装、操作、维修)

(13)爆破

(14)危险物品作业

(15)拆除

(16)冲、剪、压、切、锤、卷、绞、碾、勒作业

(17)挖掘

(18)井下

(19)管道内

(20)潜水

(21)热气球

(22)空中表演

(23)动力xxx

 

(五)危险活动(运动)

(1)攀岩

(2)冲浪

(3)漂流

(4)骑马

(5)蹦极

(6)速降

(7)轮滑

(8)射击

(9)射箭

(10)潜水

(11)热气球

(12)xxx

(13)动力xxx

(14)拓展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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