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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民,与西充县多扶镇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三年,最终2005年1月12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2004)南中法民再终字第69号判决:村委会应向我履行26913.55元的给付义务。05年6月2日,我依法向西充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几年来我无数次到县法院和中院催促执行,花去不少费用,然而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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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并非无执行能力,有一座价值约100万元的机砖厂,近几年承包给个体户经营,生意很红火,村委会每年收取承包金5.8万元,这些情况执行法官一清二楚,而且法院距村委会仅8公里远,又在国道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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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zg}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我年老体弱又多病,想撕毁判决书了事,觉得这样太便宜了村委会,无奈之下我将判决书送给有权势,有关系的人士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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