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办〔2009〕29号
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纪委、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校工会、校团委,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增强保密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适应保密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上级保密部门有关精神,经学校研究,对《重庆交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重庆交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dy}章 总 则
{dy}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保密的原则,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1人,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各党总支设兼职保密委员,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制定出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单位(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单位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将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二)学校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学校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各类xx等需保密的事项。
(四)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如技术成果、调研报告、科技论文、国家测绘成果、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和录像带等。
国家秘密是指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国家秘密定密的基本程序
(一)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在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初期,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接触范围的意见,同时提出定密依据。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
(二)经过初审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报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三)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登记造册,并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请示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密级。
第八条 对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要依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在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载体上做出标志。书面形式的密件,必须在首页标注国家秘密标识“★”,“★”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暂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第九条 不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一条 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按发文单位划定的密级执行,不属于定密的范围,但要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事项主要包括
(一)
1.党委会、校务会、校党政领导办公会、民主生活会、院(部、所)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
2.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文件、重庆交通大学文件、校党委和校行政授权制发的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文件(根据内容确定)
3.以校党委名义或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根据内容确定)。
4.学校党政办公室编印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等(根据内容确定)。
5.干部档案和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
6.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xx;研究生、博士生复试名单。
7.涉及密级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及统计数据。
8.其他事宜。
(二)一旦泄露会使学校工作被动并一定程度受到影响的
1.未经学校允许公开的党委会(扩大会)、校务会、党总支书记办公会、院(部)党政联系会会议记录,以及未正式公开或传达的上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和学校的重要会议内容或精神。
2.组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
(1)未公布的干部的任免、调动事项;
(2)未公布的干部的考察材料、征求意见的谈话记录;
(3)未公布的有关学校教学安排、机构设置、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等酝酿中的重要决策及调整改革方案;
(4)酝酿中的学校、学院、部处领导班子调整意见,中央和地方党代会、人大、政协代表的推荐名单及委员换届候选人安排;
(5)反映学校领导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及调查处理报告;
(6)未公布的学校每年对中层及以上干部考核结果;
(7)未公布的学校后备干部人选名单;
(8)组织工作会议记录。
3.宣传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
(1)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调研报告、处理意见、会议纪要;
(2)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事项;
(3)宣传统战部编辑的内部学习资料等(根据内容确定)。
4.统战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
(1)关于统战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调查报告;
(2)贯彻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情况和问题;
(3)民主党派对国家、学校一些重大活动的反映和意见;
(4)与民主党派、统战对象的谈话记录;
(5)调整民主党派等领导班子的协商意见。
5.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
(1)检举、揭发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有关事项;
(2)未公布的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
(3)纪委、监察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4)未公开的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委、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5)对学校党员、干部、教师的审查结论、取证材料和处理意见。
6.有关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的政审材料。
7.有关学校教职员工名册、职称评审会议记录、各类评优推先会议记录、人事统计报表、人事业务档案,索取、答复人事方面的信件,人事工作的计划、总结。
8.学校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及内部谈话记录、突发事件预案等。
9.未公开的学校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10.学校综合统计报表。
11.出国人员名册、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出国未归人员情况,来校外国专家、留学生名册及情况材料,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及协议。
12.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研工作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技术成果、科研论文、调研报告、专利成果,在勘察、设计及科技咨询服务中使用的属于国家测绘成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等,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相关单位及保密课题负责人应做好保密项目的保密工作。
13.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属于内部事项范围的,文件、资料制定单位应在首页左上角注明“内部事项”、“内部材料”、“内部资料”等字样。不得擅自扩散。
第十四条 定密责任人应熟悉和掌握有关定密工作的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定密工作方法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国家秘密事项随产生、随确定、随登记,使定密、标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 文件保密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一切秘密文件的拟稿、印刷、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借阅、移交、归档、销毁均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严格责任制。密级文件的打印、装订要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凡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机密以上的文件、资料要经常核对,及时清退;秘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由收文单位认真登记、保管,要严格手续、制度。
第十七条 凡属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机要员传递,严禁用普通邮件发运。
第十八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复印、翻印,必须经制文单位领导同意,并按正规文件收发、传递、承办、借阅、销毁的制度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机要部门(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第二十条 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有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或登记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时收回。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秘密文件均在办公室阅办,阅后及时清退,不得积压,不准横传。
第二十三条 领导同志自己保管的机要文件,每年年底清退一次。不准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中,如确实需要在家中阅办,由秘书或机要人员送阅,阅后当即带回。不准家属、子女代传和阅读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如确实需要,应由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事人员在公共场合、外国驻华机构驻地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不准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送秘密事项。要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私人通信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用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准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收发涉密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不准将机密文、电、资料、数据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等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国。出国人员不得在公共场合或用电话讨论内部问题、商讨工作,必要时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保密措施在可靠的地方进行。
第二十九条 复印机、录像机、录音机、计算机需要录有秘密内容时,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复制件同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一样登记、保管,不得擅自复印留存或转给他人。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不能与互联网连接,需做好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需要更换或修理的,需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后,送交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更换或修理。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不得用于传输、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不准复印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文件、秘密电报。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的,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由机要人员做好登记,使用后由机要部门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凡重要会议,除规定范围的人员外,如需扩大其他人员参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会议内容除明确可以传达者外,一律不得外传。党委会、校务会要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不得记录,不得事后追记。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离休、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记有工作内容的笔记本及电子文档等,交组织指定的人员接收,不准带走任何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电子文档等。
第三十五条 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把保密教育工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重视保密工作,带头遵守保密纪律,做好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工作。在重大节假日前,要结合国内外斗争形势,联系本单位实际普遍地进行保密教育;要教育大家提高警惕,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了解和熟悉有关的保密法规和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坚决地同失、泄密行为和窃密活动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校保密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和抽查学校各单位各项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单位每年要进行群众性的保密检查。做到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检查范围包括: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保密观念是否淡薄,文件及涉密计算机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追查,堵塞漏洞。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重庆交通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的保密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保密工作 规定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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