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方法 7.1 屏蔽性能 除下列规定外,性能的测试按照GB 12190进行。 a. 屏蔽室在某频率的屏蔽性能按各测量位置的最小衰减值确定; b. 推荐在下列频段内各选一点进行测试来评价屏蔽室的总体性能;14~16KHz,100~200KHz,400~500MHz,850~950MHz,4~6GHz,8~10GHz; c. 用小环法测试门角时,测量位置为距离顶角 d. 用小环法测试时,如测量空间不允许采用共面法,可采用同轴法—两测量环面平行于被测量面,距离仍为 7.1.1 6.2,6.3,6.3条中关于屏蔽性能的测试按7.1条进行。 7.2 接地 断开屏蔽室所有电源线; 接地极与屏蔽壳体分离。 电位计式接地电阻测量仪,如ZC—8型。 按GJB/Z 25的6.7条的要求,用所选仪表的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应符合6.4条的要求 同 试验电压不小于500V的兆欧表。 用兆欧表测量课题与接地极间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符合6.5条的要求。 7.3 绝缘 同 7.4 维修性 根据订购方对GJB 368.2和GJB 368.3的剪裁情况,按GJB 368.5的有关内容进行。 7.5 安全 按GB 9361的规定进行。 7.6 屏蔽室内的技术要求 按GB 2887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要求进行。 7.7 上述方法未包括的其它要求的检验,按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尚无规定的用目测、手动等直感或核查鉴定书、认定书、合格证等方法进行。 7.8 若合同中包括本标准未规定的要求,该要求的检验按合同规定进行。 8 检验与合格责任 8.1检验责任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标准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标准第6章的所有要求,本标准中规定的检验应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标准中为规定的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订货合同的一般内容见附录B(参考件)。 8.2 检验分类 a.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b. 验收检验。 8.3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定型检验按第7章规定的方法对第6章的所有要求进行检验。 经鉴定合格的产品,应当取得有效的认证,才认为该产品保持有鉴定合格资格。 8.4 验收检验 已经取得合格资格或定型的产品交付时,进行验收检验。 必须对每一台屏蔽室的屏蔽性能、接地、绝缘、安全进行检验。其它要求的检验由订购方对7.4,7.6,7.7,7.8条进行裁剪。 如果要交付的产品是未经鉴定(定型)的型号样机,允许用鉴定(定型)检验代替验收检验。 8.5 不合格 产品未通过8.4条的检验,即应停止验收交付。直到采取措施纠正兵通过检验,方可继续验收和交付过程。 附录A 随机文件(参考件) A1 使用说明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 功能用途 b. 组成 c. 主体及附件的技术指标 d. 工作原理 e. 组装和拆卸的详细程序及必要的步骤示意图 f. 操作说明 g. 维护 h. 修理 i. 保证书 j. 图纸,至少包括 —总图 —电原理与接线图 —附件位置图 —接地装置安装图 A2 装箱单 A3 合格证 A4 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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