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一号文件”)。这是新世纪以来的连续第7个关注“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内容涵盖了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等多个方面的惠农政策。其中也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三农”的扶持作用。笔者现结合一号文件及现行税收政策,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多项税收政策支持农业发展 耕地占用税税率调整新增部分全部用于农业发展。一号文件明确:“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耕地占用税条例》将税额标准在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上、下限基础上提高了4倍左右。也就是说,新增的3倍左右的税收将全部用于农业发展,在增加“三农”资金的同时也加大了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4项税收优惠。一号文件明确:“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典型的农业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专门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涉农xx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一号文件要求:“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落实和完善涉农xx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xx和中小企业xx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企业涉农xx和中小企业xx损失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对其涉农xx和中小企业xx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xx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xx,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xx,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xx,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xx,计提比例为{bfb}。 农民换购和出售自建住房可免税。一号文件提出:“抓住当前农村建房快速增长和建筑材料供给充裕的时机,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和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及《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鼓励农民换购住房,对农民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wy}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农民就业培训享免征营业税优惠。一号文件提出,为了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必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税收优惠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近年来,我国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征营业税。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土地流转更加规范。按照《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多项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惠范围,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执行。财税〔2008〕149号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大类,列举了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这些产业将工与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扶持力度,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发展。 文化产品下乡可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作物、牧草、林木种子收获、清选、加工设备和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农业技术装备与高效施肥、施药机械和设备及新型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以及牧草、饲料加工、林产机械和新型农产品产地处理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和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的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和鼓励涉农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