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众说纷纭:集体福利设备改为车间使用进项税额_税中望月樊剑英_ ...

  企业购进锅炉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取暖,前期抵扣的进项税已作转出处理。现根据需要,此锅炉转移到为生产车间取暖使用,其转出的进项税应如何进行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与此类似,对反向的处理也应参照执行,前期已转出的进项税可不作处理,从转出的当月起依净值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前提是在取得专用xx时已认证备案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种情况不符合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条件,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xx、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该锅炉购入时没有用于应税项目,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转而用于应税项目已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购进时的规定,同时增值税专用xx也不符合规定时间内认证通过才可以抵扣的要求,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樊剑英:笔者同意{dy}种观点,设备由用于集体福利改为生产车间使用应当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xx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邢国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目前,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xx和农产品收购xx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等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xx、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xx和机动车销售统一xx等抵扣凭证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2009年12月前自填开之日起90日内,2010年1月1日后180日内)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含比对,下同)通过后才允许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通..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王富军:笔者认为,应考虑多种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考虑增值税专用xx认证抵扣期限问题。由于出现在2009年年底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执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必须自该专用xx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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