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384): 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 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5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 k6 z' o- M' T$ b9 k
A.丙以其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0 T/ x2 h; C# X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7 k- T% q) j7 ~( }% u. X t: e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6 h1 I3 a; c- _1 r( X, Q2 u2 h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6 t r+ r2 B' O.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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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C (×) 我不服,我要去论坛提问! 请将有异议的题目{附带题目ID号}在各相关学习版提出。 / s2 p- w' p) _* u5 r评析:此处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C% l8 u" p' K丁加入公司后,公司才“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因此在丙补足20元后(以此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不足部分,应由四人承担连带责任才对呀。对本题答案及解析,小生是莫名其妙呀。希望版主给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