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_jessicaxu_新浪博客

    《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南方xx上刊载的一篇文章,写到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重彰七十多年前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并迅速在全省推广,目前看来效果不错,赴{zg}法院上访数由全国前三退居第八,他的目标,是无赴京上访,同时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

在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十分佩服张立勇院长的勇气和努力。由他个人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是非常不易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前的我国法院的审判模式的区别还是很显而易见的,客观上会大量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多的不便之处,但是对于农村的、偏远的地区,诉讼当事人却可以相对轻松很多。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马锡五可谓是开辟了一番新的审判天地,他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不拘形式。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具有极大的意义。首先,在他的审判模式中,xxx主义哲学中的群众观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他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从分调动了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断案,对于断案的正确性和客观性有很大的帮助,其次,他开创了一种巡回审理的方式,可谓之开创审判模式之先河;这种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模式对人民群众起诉或应诉都较方便,能节省他们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及时正确地受理和裁决案件;并且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取得预防和减少纠纷、诉讼都有良好的效果。

但是我认为对于一个审判模式的定义不应当仅仅是看短期的效果,应该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个模式带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什么,失去什么,从最终利益的分配上看待这个问题,是否真的是利大于弊。

首先,我觉得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短短几十年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等的相继颁布和实施,使我们的司法制度有了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基本能够得到保障。我们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工作者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司法模式,公安,检察,法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法理上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冲突。因此,为追求司法公正,我们必须要保持程序的正当性。所以我决定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不再适合当前中国的现状了。程序正当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现代化的前提和中心。正当程序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程序的法定性;二是程序的时效性;三是程序的完整性。事前阅卷、实地了解案情,与现行法津规定的审判方式不符,事前广泛接触当事人,难保法官的独立与中立。方便诉讼,减少诉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而不能由法官本人随时简便程序。没有程序的完整性,也最终难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法的正义与效率是法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但追求法的效率,是{jd1}不能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中为前提的。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只追求效率,把法的正义摆在一边,那恰恰最终也会失去效率。张立勇院长把零上访率作为法院系统的目标,我觉得他重新提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否和我们法院系统的任务有所背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切实抓好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是我们法院系统改革的目标。法院承担的是司法审判的任务,不是政府部门,法院有法院的责任。

其次,马锡五审判模式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司法系统不健全,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有限,还有客观上的很多不能,导致法官没有可能在固定的场所,实行庭审,进行审判工作,这是由抗日战争时期特殊的社会背景所决定的。没在完善法律条文,客观上给当时审判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审判员的素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当时干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是每个审判员都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公平断案,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不是偶然的,因为它正符合了当时的需要。他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不但弥补了审判员法津知识及法津条文的缺乏对工作的不利影响,{zd0}程度地获得客观真实,而且灵活的审判方式赢得了对封建法制和国民党繁复六法有着恐惧心理的广大贫苦百姓的极大欢迎。在切实了解案情本身情况的同时,也了解了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供审判时加以斟酌,这样在合理处理民事纠纷的同时,{zd0}限度地安抚了群众,对稳定解放区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先进性正是相对当时那个特殊的历史环境而言的,它是中国大陆法域在新中国建国之前法制空白的填补者。

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司法系统,再去颠覆已经存在的司法模式,那是得不偿失的。在当今条件下,实行马锡五审判模式具有很大的风险。因为这一模式建立在对法官个人素质条件的高度依赖之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了很多年,就是想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改变以往的人治的社会,人治的风险和成本是巨大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建立在法官个人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的,并且缺少了法律的监督,和程序的约制,怎么样能够得到最终的实体正义呢?

{zh1},当前司法工作系统的工作量是巨大的,每个法院和检察院都有着很多的工作量,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深入群众,居中裁判者”转变成“法律服务者”,变得很“家常”,已经明显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法官的居中裁判者的地位一旦变化,怎么样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呢。意识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不能够脱离物质,单独的存在。司法制度的变革也必须建立在司法实际的基础上的,不能够脱离实际。{zd0}的发挥法官的作用,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我认为可以汲取马锡五审判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应该予以支持,对于追求正义的精神,当前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坚持下来。但是对于这个模式本身,已经不在适合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育了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在司法的{dy}线,大量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的理念已经渐渐在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来,我们更加应该坚持的走下去,把法律的理念给树立起来,把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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