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表现
二是以专家的名义发布的广告。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三是保健食品广告宣传xx作用或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xx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四是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xx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五是通过医疗广告宣传保证xx。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xxxxx、艾滋病、癌症等各种疑难疾病。
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2)含有以下内容为虚假违法广告:
A、广告中含有{jd1}化的语言,如: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gjj}、{zxj}科学、{zg}技术等用语。
C、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医生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和肯定,或者声称该产品被某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医生等推荐为xx疾病、康复保健的{wy}或{zj0}产品等内容。
D、广告中含有xx率、有效率以及获奖等内容
E、广告中有患者来信、感谢信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声称使用该产品后,病症减轻或痊愈等内容。
F、保健食品广告中,声称可以xx某种疾病,例如可以xx糖尿病、肿瘤等内容。
性生活产品禁止发布广告
禁止刊播、发布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文,如“夫妻运动快乐器”、“真空性生活补助器”等有关性生活产品,因有悖于我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禁止做广告,违者按《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处理。
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禁止内容:
一、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禁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含有淫秽xx、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如“姓名解析”、“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等内容。
二、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广告中应当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发布含有淫秽xx、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广告中未标明或者未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dy}款规定予以处罚。
注:依据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5]22号通知。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指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电视、报纸、手机等媒介发布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固定网和移动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的语音信息服务或者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含声讯、短信息、彩信、彩铃、WA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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