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0号)第三条“今年不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zd1}缴费基数”,文件执行期限截止到2009年的12月31日。故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zd1}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80元,调整为以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2元,参保单位在缴纳2010年4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补缴2010年1—3月份职工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以当月核定人数为准)。
本次调整社会平均工资采取网上核定(各分支机构窗口不受理此项业务),各参保单位于3月1日后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点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程序,按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及要求将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信息录入至《网上在线申报核定》表中。
注:1.本次只对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低于2462元的进行调整,高于2462元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2.3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参保单位,请先进行网上工资核定,工资核定成功两个工作日后到医疗保险各分支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3.2010年—2011年度工资核定将在2010年6月份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