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dy}章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
第二章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第十二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zg}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
第二十条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三条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xx;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五条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
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