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手术死亡主人获精神赔偿

    爱犬做绝育手术,不料却死在手术台上,悲痛欲绝的伍女士将实施手术的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松江法院判决兽医王某赔偿伍女士宠物犬致死的价款损失2000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爱犬做绝育手术丧命

   
6年前,香港居民伍女士到内地发展,{z}终在上海安家。伍女士除了生意上的一些朋友,已6岁的博美犬“莉莉”一直是她的精神寄托。

    2008年6月,为了不让“莉莉”生狗仔受苦,伍女士决定为其做绝育手术。但在进行绝育手术过程中,“莉莉”死在了手术台上。

    伍女士认为,对于“莉莉”的死亡,兽医王某负有直接责任。伍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宠物犬致死的价款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元。

    兽医只愿赔偿1000元

    庭审过程中,兽医王某辩称,“莉莉”在手术时死亡是事实,但因为“莉莉”已是6岁的老犬,且存在因xx过敏致死的可能,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何况“莉莉”并非纯种博美犬,现伍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其仅同意赔偿1000元。

    法院判决兽医赔偿2500

   
法院认为,本案中,“莉莉”在施行绝育手术过程中死亡,故王某应当向伍女士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宠物犬的价值,法院在综合考虑宠物犬的血统以及当事人对宠物犬价值的陈述,酌情确定为2000元。

    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莉莉”的死亡对伍女士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利益上的损害。本案中,基于6年的养育经历,原告将宠物犬“莉莉”视为家庭一员,其与宠物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有了一种相当于人格利益上的关联。因此一旦死亡,原告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法院对于精神损失费500元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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