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建筑工程二次装修消防验收) |
审批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办理程序 |
受理→现场验收→汇总形成验收意见→领导审批→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 |
申报材料 |
1、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意见。; |
承诺时间 |
1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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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单位 |
公安消防大队 |
窗口电话 |
87310826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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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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