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重庆市市长弃用中型客车而选择大卡车出行,确实能够更好的取得考察的直观效果;并且领导们顶着寒风为民办事的精神,也着实令人感动。但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就是十余人坐一辆卡车出行的做法是否违法?
根据一般的判别标准,卡车当属于货车;而在国家的相关标准中,则更是明确将卡车列入“货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明确要求:“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很明显,在国家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中,已经设定了货车不准载客的禁止性规范,任何交通行为人(无论驾、乘、行者)均应严格遵守,而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或为了实现何种目的。
由此联想到经常可见的在发生行为错误甚至违法时,人们(特别是领导部门)往往会以出发点是好的、动机是善良的,或者其他更为赞誉的言词来抵销本来存在的错误性、违法性。然而,违法与否的标准是统一的,不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动机而构成对违法性判断的例外。否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基本要求就会因各开口子而成为泡影。在严格守法的问题上,我们的领导干部更应起模范带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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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dy}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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