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坐卡车考察,是否考虑这是违法_大毛虫_新浪博客

 近日,众多主流媒体对重庆市市长率市政府领导干部从大卡车进行考察进行了报道。据称,重庆市主城九区和北部新区将全面启动12条线路17段主干道综合整治项目,总长25.6公里。主干道综合整治包括五方面内容:房屋立面、架空线下地、市政设施、绿化和店招广告整治。出发前,市长黄奇帆考虑到考察内容主要集中在街道两侧,如果按常规乘坐中型客车考察,由于车窗限制,视角会受限,势必影响考察的直观效果,因此他要求乘坐视野更开阔的车辆进行考察。

不可否认,重庆市市长弃用中型客车而选择大卡车出行,确实能够更好的取得考察的直观效果;并且领导们顶着寒风为民办事的精神,也着实令人感动。但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就是十余人坐一辆卡车出行的做法是否违法?

根据一般的判别标准,卡车当属于货车;而在国家的相关标准中,则更是明确将卡车列入“货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明确要求:“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很明显,在国家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中,已经设定了货车不准载客的禁止性规范,任何交通行为人(无论驾、乘、行者)均应严格遵守,而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或为了实现何种目的。

由此联想到经常可见的在发生行为错误甚至违法时,人们(特别是领导部门)往往会以出发点是好的、动机是善良的,或者其他更为赞誉的言词来抵销本来存在的错误性、违法性。然而,违法与否的标准是统一的,不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动机而构成对违法性判断的例外。否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基本要求就会因各开口子而成为泡影。在严格守法的问题上,我们的领导干部更应起模范带头的作用。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dy}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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