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dy}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 24日,保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这些罚款少的1000元,多则几千元,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这种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出现,显得不够严肃。” 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修订草案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12种情形列为违规行为,并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不该保密的文件不能定密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对定密主体作出限定,至少应限定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如列举一定行政级别以上的机关、单位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 修订草案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密级不再“一定终身” 草案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的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