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_出国留学,出国留学费用_教育考试网 ...

发表于:2010-02-26 02:21:27   点击: 18

?

1999年6月17日,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dy}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同意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许其他教育机构协作,展开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习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树立稳定的协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央求,经审核赞同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停止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出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央求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央求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状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协作状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展开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方案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退学央求、提供签证服务、停止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央求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停止,展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署有关协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署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白单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展开中介服务应当以培育人才为目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出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对不具有上述同意文件或与同意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造、代理和发布。对违犯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视。对从事非法运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形成严重结果的,依法清查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央求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同意(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展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私自展开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上一篇:
  • 下一篇:
  • Tags:

      ?
    郑重声明:资讯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_出国留学,出国留学费用_教育考试网 ...】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