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dy}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需要脱脂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必须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脂处理。

第9.1.2条 用于净脱脂的有机溶剂内的含油量不应大于50毫克/升。含油量50~500毫克/升的溶剂可用于粗脱脂。含油量大于500毫克/升的溶剂必须经过再生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9.1.3条 脱脂溶剂可按下列原则选用:
  一、工业用二氯乙烷,适用于金属件的脱脂。
  二、工业用xxxx,适用于黑色金属、铜和非金属件的脱脂。
  三、工业用三氯乙烯,适用于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脱脂。
  四、工业酒精(浓度不低于95.6%),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的脱脂,也可作为脱脂件的补充擦洗液用。
  五、浓度为98%的浓硝酸,适用于工作介质为浓硝酸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的脱脂。
  六、碱性脱脂液(配方见附录二),适用于形状简单、易清洗的零部件和管子的脱脂。

第9.1.4条 脱脂溶剂不得混合使用,且不得与浓酸、浓碱接触。

第9.1.5条 采用xxxx和二氯乙烷、三氯乙烯脱脂时,脱脂件应干燥、无水分。

第9.1.6条 接触脱脂件的工具、量具及仪器,必须按脱脂件同样的要求预先进行脱脂。

第9.1.7条 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经脱脂后,必须封闭保存,安装时必须保持干净无油污。

第9.1.8条 已由制造厂脱脂合格并封闭的仪表及附件,安装时可不再脱脂,但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油迹等有机杂质时,应重新脱脂。

第9.1.9条 脱脂合格后的仪表和管路,在压力试验及仪表调校时,必须使用不含油脂的介质。

第9.1.10条 脱脂溶剂必须妥善保管。脱脂后的废液应妥善处理。

第二节 脱脂方法

第9.2.1条 有明显油污或锈蚀的管子,应先xx油污及铁锈后再进行脱脂。

第9.2.2条 易拆卸的仪表、调节阀及阀门进行脱脂时,应将需脱脂的部件、附件及填料拆下一并放入脱脂溶剂中浸泡,浸泡时间为1~2小时。

第9.2.3条 不易拆卸的仪表进行脱脂时,可采用灌注脱脂溶剂的方法,灌注后浸泡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

第9.2.4条 管子内表面脱脂时,可采用浸泡的方法,浸泡时间为1~1.5小时;也可采用白布浸蘸脱脂溶剂擦洗的方法,直至脱脂合格为止。

第9.2.5条 采用擦洗法脱脂时,不应使用棉纱,应用不易脱落纤维的布和丝绸。脱脂后必须仔细检查,严禁纤维附着在脱脂表面上。

第9.2.6条 经过脱脂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应进行自然通风或用清洁无油、干燥的空气或氮气吹干,直至无溶剂味为止。当允许用蒸汽吹洗时,可用蒸汽吹洗。

第三节 检验

第9.3.1条 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脱脂后,必须经检验合格。

第9.3.2条 当采用直接法检验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视为合格:
  一、当用清洁干燥的白滤纸擦洗脱脂表面时,纸上应无油迹。
  二、当用紫外线灯照射脱脂表面时,应无紫兰荧光。

第9.3.3条 当采用间接法检验时,符合下列之一规定者应视为合格:
  一、当用蒸汽吹洗脱脂件时,盛少量蒸汽冷凝液于器皿内,放入数颗粒度小于1毫米的纯樟脑,樟脑应不停旋转。
  二、当用浓硝酸脱脂时,分析其酸中所食有机物的总量,应不超过0.03%。

 

{dy}节 隔离与吹洗

第10.1.1条 采用膜片隔离时,膜片式隔离器的安装位置宜紧靠检测点。

第10.1.2条 采用隔离液隔离时,隔离器应垂直安装。成对隔离器的安装标高必须一致。

第10.1.3条 隔离液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被测介质不相互混合及溶解;
  二、密度与被测介质相差较大,且有良好的流动性;
  三、与被测介质不起化学反应;
  四、被测介质处于正常工作条件时,隔离液不挥发,不蒸发。

第10.1.4条 采用吹洗法隔离时,吹洗介质的入口应接近检测点。吹洗用的介质(气体或液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洁干净,不与被测介质起化学反应,不污染被测介质,在检测点的温度下不闪蒸;
  二、能连续供给;
  三、吹洗压力略高于被测介质在工艺过程中可能达到的{zg}压力;
  四、吹洗流量稳定。

第二节 伴热与绝热

第10.2.1条    当采用蒸汽伴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蒸汽伴热管路应采用单回路供汽和回水,不应串联连接。
  二、重伴热的伴热管路与测量管路应紧密接触,轻伴热的伴热管路与测量管路间应留有间距。
  三、伴热管路的集液处应加排液装置。
  四、伴热管路的连接宜焊接,固定时不应过紧,应能自由伸缩。
  五、液面计、隔离器等处的伴热管路,应采用活接头连接。

第10.2.2条 当采用电伴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热线在敷设前应进行外观和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兆欧。
  二、电热线应均匀敷设,且紧贴管路,固定牢固。
  三、敷设电热线时,不应破坏绝缘层,芯线裸露部分应尽量短。
  四、仪表箱内的电热管(板)应安装在箱底或后壁上。
  五、仪表箱内的温度调节装置应安装在侧面箱壁上。

第三节 涂漆

第10.3.1条 碳钢的管路、支架、仪表盘(箱、操作台)底座、汇线槽以及需要防腐的保护管内、外壁无防腐层时,均应按设计规定涂漆。

第10.3.2条 涂漆前应xx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及污物。

第10.3.3条 涂漆施工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第10.3.4条 仪表管路面漆的涂刷,应在管路系统压力试验合格后进行。

第10.3.5条 多层涂刷时,应在漆膜xx干燥后才能涂刷下一层。

第10.3.6条 漆的涂层应均匀,无漏涂,漆膜附着应牢固。

 

{dy}节 一般规定

第11.1.1条 仪表的单体调校宜在安装前进行。

第11.1.2条 仪表系统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调试。

第11.1.3条 仪表调校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清洁、安静、光线充足或有良好的工作照明,不应在振动大、灰尘多、噪音大、潮湿和有强磁场干扰的地方设置调校室;
  二、室内温度在10~35℃之间,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无腐蚀性气体;
  三、有上、下水设施。

第11.1.4条    仪表调校用电源应稳定。50赫芝220伏交流电源和48伏直流电源,电压波动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24伏直流电源,不应超过±5%。

第11.1.5条 仪表调校用气源应清洁,干燥,露点至少比{zd1}环境温度低10℃,气源压力应稳定,波动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第11.1.6条 调校用标准仪器、仪表应具备有效的鉴定合格证书,其基本误差的{jd1}值,不宜超过被校仪表基本误差{jd1}值的。

第11.1.7条 仪表的调校点应在全刻度范围内均匀选取,其数量为:单体调校时不少于5点;系统调试时不少于3点。

第11.1.8条 弹簧管压力表、双金属温度指示计经调校合格后,应加封印。

第二节 单体调校

第11.2.1条    被校仪表应外观及封印完好,附件齐全,表内零件无脱落和损坏,铭牌清楚完整,型号、规格及材质符合设计规定。

第11.2.2条 被校仪表在调校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一、电动仪表在通电前应先检查其电气开关的操作是否灵活可靠。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国家仪表专业标准或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二、被校仪表的阻尼特性及指针移动速度,应符合国家仪表专业标准或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仪表的指示和记录部分应:
    1、仪表的面板和刻度盘整洁清晰;
    2、指针移动平稳,无摩擦、跳动和卡针现象;
    3、记录机构的划线或打印点清晰,没有断线、漏打、乱打现象;
    4、记录纸上打印点的号码(或颜色)与切换开关及接线端子板上标志的输入信号的编号相一致。
  三、xxx应进行报警动作性能试验。
  四、电动执行器、气动执行器及气动薄膜调节阀应进行全行程时间试验。
  五、调节阀应按本规范第2.1.6条规定进行阀体强度试验。
  六、有小信号切除装置的开方器及开方积算器,应进行小信号切除性能试验。
  七、调节器应进行手动和自动操作的双向切换试验,具有软手动功能的电动调节器还应进行下列试验:
    1、软手动时,快速及慢速两个位置输出指示仪表走xx行程所需时间的试验;
    2、软手动输出为4.960伏(19.8毫安)时的输出保持特性试验;
    3、软、硬手动操作的双向切换试验。

第11.2.3条  被校仪表或调节器应进行下列项目的xx度调校:
  一、被校仪表应进行死区(即灵敏限)、正行程和反行程基本误差及回差调校。
  二、被校调节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手动操作误差试验;
    2、电动调节器的闭环跟踪误差调校;气动调节器的控制点偏差调校;
    3、比例带、积分时间、微分时间刻度误差试验;
    4、当有附加机构时,应进行附加机构的动作误差调校。

第三节 系统调试

第11.3.1条 系统调试应在工艺试车前且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一、仪表系统安装完毕,管道清扫及压力试验合格,电缆(线)绝缘检查合格,附加电阻配制符合要求;
  二、电源、气源和液压源已符合仪表运行的要求。

第11.3.2条 检测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即变送器或检测元件处)输入模拟信号,检查系统的误差,其值不应超过系统内各单元仪表允许基本误差平方和的平方根值;
  二、当系统的误差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单独调校系统内各单元仪表及检查线路或管路。

第11.3.3条 调节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设计的规定,检查并确定调节器及执行器的动作方向;
  二、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给调节器输入模拟信号,检查其基本误差、软手动时的输出保持特性和比例、积分、微分动作以及自动和手动操作的双向切换性能;
  三、用手动操作机构的输出信号,检查执行器从始点到终点的全行程动作。如有阀门定位器时,则应连同阀门定位器一起检查。

第11.3.4条 报警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内的报警给定器及仪表、电气设备内的报警机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给定值进行整定;
  二、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输入模拟信号,检查其音响和灯光信号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第11.3.5条 联锁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内的报警给定器及仪表、电气设备内的报警机构的整定及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3.4条的规定;
  二、联锁系统除应进行分项试验外,还应进行整套联动试验。

 

{dy}节 试运行

第12.1.1条 取源部件,仪表管路,仪表供电、供气和供液系统,仪表和电气设备及其附件,均已按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安装完毕,仪表设备已经过单体调校合格后,即可进行试运行。

第12.1.2条 仪表系统经调试完毕,并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即为无负荷试运行合格。

第12.1.3条 经无负荷试运行合格的仪表系统,已对工艺参数起到检测、调节、报警和联锁作用,并经48小时连续正常运行后,即为负荷试运行合格。

第二节 交工及验收

第12.2.1条 仪表系统经负荷试运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生产单位交工,生产单位应组织验收。

第12.2.2条 交工验收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隐蔽工程记录;
  三、孔板、喷咀、文丘利管及流量检测元件安装记录;
  四、电缆(线)绝缘电阻测定记录;
  五、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六、管路压力试验、脱脂记录;
  七、高压、高温、低温和特殊材料管路的管子、管件及阀门的材质合格证;
  八、焊接高压、高温、低温和特殊材料焊件的焊条合格证;
  九、设计变更通知书,设备、材料代用单和合理化建议;
  十、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十一、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附表1.1 孔板和喷嘴上下游侧直管段的最小长度

       

 

注:1、本表所列数字为管道内径“D”的倍数;
    2、本表括号外的数字为“附加极限相对误差为零”的数值;括号内的数字为“附加极限相对误差为±0.5%”的数值。

 

附表1.2 文丘利管上下游侧直管段的最小长度

         

 

注:1、本表所列数字为管道内径“D”的倍数;
    2、本表括号外及括号内的数字的说明同附表1.1的注2;
    3、下游直管段长度为4倍喉径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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