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摘自《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二、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1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13、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摘自《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酬金标准按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
三、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摘自《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3、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4、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5、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6、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摘自《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
四、税法的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摘自《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