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琳案始末私权“防卫过当”,源于公权失当
今天反思吴曼琳案,最应追问的就是:当公民财产权被拆迁者的暴力侵犯得风雨飘摇时,公安司法机关缘何会缺席?又怎样才能让法治时时在线?

 继辽宁张剑案之后,以暴制暴的反拆迁命案又现江苏。据2月21日《扬子晚报》报道,家住江苏宿迁的老人应某遭到拆迁公司逼迁,应某迫不得已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拆迁者袁某又带人追至吴家,并谩骂、砸门、堵防盗门锁眼。吴曼琳忍无可忍,持菜刀砍死袁某。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与同样有命案在身的邓玉娇和张剑相比,吴曼琳获刑明显过重。邓是有罪免刑,张剑是判三缓五,两人都获得了自由,而吴曼琳却是八年实刑。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并不一样,这种个案罪刑的简单比较并没有法律意义。对于吴曼琳和更多正在进行或将要选择以暴力反抗暴力拆迁的公民来说,真正的问题在于,谁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暴制暴或是{wy}的选择。没有经历过那种绝望的人,怎忍心以理性的口吻去要求反暴者努力控制好自己的暴力,避免逾越法律的边界?

 从1978年起算到今天,法制恢复重建32年了。这32年里,{zd0}的争议莫过“刀治”(法制)与“水治”(法治)之争。“刀治”强调的是法的“刀把子”功能,是公权者用法律来治理民众;“水治”强调的“依法治理”,是公权者为法律所治。这场大争论的结局,是“法治”胜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

 但有了文本的“法治”,并不等于就有了实践的“法治”。民间有俗语形容法律:拿起来有千斤重,放下它又轻若无物。拆迁者对公民实施暴力侵犯时,法律被放下了,它轻若无物;被害人奋起反抗时,法律被拿起了,它重达千斤。吴曼琳案中,当应某多次遭到拆迁者的不法侵害时,法治不在场;当吴家的防盗门锁眼被施暴者用强力胶水堵住、致使一家老小被迫从窗口爬进爬出时,法治也不在场;当暴力拆迁者集聚吴家进行辱骂、打砸,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时,法治仍然不在场。

 法治之下的公力救济迟迟缺位,受害人也只能寻求“菜刀之治”。

 假设吴曼琳案发生在一个法治国家,那么法治必然导致下列连锁反应:当地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对管片民警有无渎职(不作为)展开调查,暴力逼迁者纷纷被公诉或被行政处罚,民意代表对官员提出质询并要求给出合理解释,公安局长或许在民意压力下引咎辞职,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因不信任票过多而未能通过,相关拆迁计划被议会否决……

 所以,今天反思吴曼琳案,最应追问的就是:当公民财产权被拆迁者的暴力侵犯得风雨飘摇时,公安司法机关缘何会缺席?又怎样才能让法治时时在线?

 答案仍然是法治,当然,必须是从治民的“刀把子”转向治官的“法律之治”。手持公共权柄者渎职在先,公民以暴制暴的维权“过当”必将紧随其后。只有公权力维护合法权利“正当”了,公民反抗暴力拆迁才不会“过当”。只有公民有权强制执法者在维护私权时必须实现法治的“正当”,用法治来追究维权“过当”才有其正当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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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曼琳案始末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国造成影响。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害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迫不得已,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在庭审中,吴曼琳虽对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意给付被害人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xx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xx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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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我本不是个爱说话的人,但实在忍不住了,因为我被公正的法律感动的热泪盈眶,但滑稽的是这是一个迟到的公正法律。
    
     就象一个能力超凡的员工,他{wy}的缺点就是:等大家把工作都做完了,他的身影才会在办公室出现。
    
     看,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的时候,我们没看到法律的身影。
    
     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的时候,我们没看到法律的身影。
    
     看,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的时候,我们没看到法律的身影。
    
     终于,吴曼琳砍死袁某后在家中等候xx抓捕的时候,法律众望所归的出现了。
    
     还好出现了,不然吴曼琳没准就被判成畏罪潜逃了。
    
     我再一次的热泪盈眶,不是为法律,是因为我想到,什么样的压迫和悲愤,才能让一个弱女子爆发出在9个帮凶的包围下,用一把菜刀砍死一个成年的,凶悍的男人的力量。
    
     现在袁某死了,他本可以不死,如果法律早点出现来阻止他的恶行。
    
     现在吴曼琳坐牢了,她本可以不坐牢的,如果法律早点出现让她知道世界上还是有正义的。
    
     这是不是一种渎职?我想象一脸正义的老爷们坐在公堂上宣布吴曼琳的罪恶的时候,我不知道吴曼琳有没有悲愤的大叫:早前该你们出现的时候,你们躲到哪里去了?
    
     吴曼琳被判了八年,总是迟到的,总是渎职的法律应该被判多少年?!早应该在事件中作出处理的xx应该被判多少年?从没有依靠物权法,看着吴曼琳被侵犯的法律老爷们该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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