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裁决首例物流仲裁纠纷
随着近年来物流业的迅速发展,物流纠纷日渐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日前,贵阳仲裁委裁决了该市首例物流仲裁纠纷。

  2008年5月,上海某保险公司与我省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完成相关快递服务,同时代保险公司收取客户所交的保险费及相关单证带回并在约定时间转交保险公司。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代为收取的保险费等费用共计213647.57元转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向贵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配送服务合同》,由保险公司返还代收保费,并要求支付赔偿款213647.57元。物流公司虽然承认了存在违约责任,但表示在2008年9月经过对账后曾分三笔向保险公司支付过保费共计24894.34元,应予抵扣,同时认为约定的违约赔偿金过高,故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配送服务合同》十一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明示为: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代收之保费交付保险公司,挪用、占有保险费用的按其所挪用、占有金额的二倍进行赔偿,并且保险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日前经贵阳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约定的《配送服务合同》,物流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给付保险公司代收保费200753.23元,同时给付保险公司相等数额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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