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兴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盲目地只抓工程进度,对质量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对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失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对凤大公司单位受贿罪负责任。被告人胡东升,陈昕,张飞,侯茂彪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胡东升并对单位受贿承担责任。被告人王伟波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重大质量隐患没得到根除导致大桥坍塌,侵吞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张仕成身为质监分站站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收受贿赂。吴志华作为总工程师擅自批准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与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大桥主拱圈施工方案,收受贿赂,被告人夏友佳,胡伟等14名被告人在大桥的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的直接责任人。2007年8月13日,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三千九百七十四点七万元。依据上述事实,法院遂依法分别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