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3 | 内蒙乌海:法院执行错案9年不纠正 致民企损失千万元
作者 李新德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乌海,是内蒙古自治区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是1976年由原来隔黄河相望的乌达和海勃湾两个城市合并而成,依托所在地的大型煤矿发展而来。盛产优质炼焦煤种,是全国重要的炼焦煤基地,因乌海盛产煤,故又有“乌金之海”之美誉。
要情通报(1)
2009年5月,记者在北京见到了乌海市昔日的煤老板汤超,他气愤地诉说自己的悲惨遭遇,并详细叙述了自己千万家产被法院折腾一干二净的往事。
法院渎职 执行乱作为
2001年,汤超、郝润生、谭文连等人,以股份制形式开采乌海市阿桶河煤矿,因资金缺乏,向当地个体户吴国军分三次借款包括利息总计68.9万元。该借款未按期偿还,吴国军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法院判决后执行。
2001年2月15日,汤超和吴国军就该执行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海勃湾区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查封、拍卖了煤矿。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钟华和执行局长巴根那在火爆的煤炭市场中将价值300万元煤矿抵还68.9万元债务,强行超标的执行给吴国军。2001~2005年,吴国军无偿开采获利,法院暗中保护。给汤超等几个公司股东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从2001年到今已9个年头,汤超等人一直逐级上访,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此种情况下,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又使出“金蝉脱壳”之术,于2007年元月8日通知控告人“你的阿桶河煤矿已被政策性关闭(实际情况是停产整合),无法执行回转,你可提起国家赔偿。”其目的,仍离不开继续保护吴国军无偿使用煤矿获利,但汤超等人的损失继续在扩大。
如今的汤超一身落魄的样子,已经没有了昔日的光鲜,他叹着气对记者说:这是一起严重违法执行案,经过内蒙古乌海市、区两级人大个案监督,乌海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多次指出:该案应按当事人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纠正原错误的执行。但海勃湾区法院申向东院长出于利益驱动,百般阻挠,拒不纠正。
全国模范法院院长、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
“执行人员渎职以及官煤勾结等行为,致使该起违法执行案从2001年至今已9个年头得不到纠正。”汤超说。承办执行该案的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系全国模范法院院长,他曾直言不讳地说:“这是中国特色的官司,不存在违法,即使违法,也不能纠正”。
资产高值低评 且多项被故意遗漏
2001年1月3日,法院委托乌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范围是洗煤厂设备、建筑物、构筑物,而煤矿存放的原煤、精煤没有列入评估范围,煤田资源与电力增容费等无形资产也没有列入评估范围,评估总值为57万多元!对于这个评估结果,汤超认为存在严重的高值低评和漏评。并先后两次向海渤湾区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并且提供了漏评资产明细表。
14天后,吴国军又把汤超告上了海渤湾区法院,要求汤超偿还第三张借条的7.68万元。2001年3月28日,海渤湾区法院判决汤超在15日内给付吴国军欠款7.68万元。
和解协议(1)
和解协议(2)
执行和解协议
2001年2月15日,在海渤湾区法院主持下,汤超和吴国军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阿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不予更换,但经营权暂由吴国军行使。汤超、谭文连协助吴国军参与经营管理;协议生效后,经营所得收入划入法院指定账户、账号,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支付后,剩余收入按50%的比例分配。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支配;吴国军负责经营期间,如果汤超偿付了欠款,吴国军无条件地退出,还经营权给汤超。
抛开“执行和解协议” 实施强制执行
执行就在和解协议生效的第7天,海渤湾区法院又委托乌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作了评估,评估范围没有变,但评估值升为105万多元。
10个月后,乌海市中院向海渤湾区法院下达通知书,要求对阿煤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评估。于是,海渤湾区法院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对阿煤公司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高院委托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采矿权的评估值为164.27万元,至此,煤矿的评估值由57万元上升到269万元。
价值164.27万元的采矿权被海渤湾区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全然不顾,仅仅以77万多元就抵押给了吴国军,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令人疑虑。作为海渤湾区法院执行依据的那份由乌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究竟是评估失误还是别有用心?
恶意委托评估 报告拆零变现,资产高值低评
乌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周立生后来在给乌海市中院的情况说明中这样写到:“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只是部分资产,{jd1}不能当作全部资产执行。报告的使用显然不当,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由此我代表事务所多次找到海渤湾区法院的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巴根那、执行员图布新,声明报告的使用不当,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2001年12月14日,又作了书面《关于阿桶河煤矿评估情况说明》送达海渤湾区法院和当事人。期间,我多次和汤超一道找法院申诉报告的使用不当。”
周立生说:“{dy}次法院要求我们评估部分资产的评估值,xx是有目的的配合他们执行标的。执行标的再次增加后,又要我们重新评估,以满足两次执行的合并标的。在乌海市,区级法院对经济案件执行标的是50万元,50万元以上案件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分别起诉、分别裁决,{zh1}合并执行,海渤湾区对我们的委托显然是恶意委托。”
煤矿拍卖是假,变价是真
3个月后,汤超一下子收到了海渤湾区法院给他的两份早已过期的拍卖变价通知书。通知书告诉他法院再对扣押的阿桶河煤矿、洗煤厂全部设备委托拍卖,现在累计超过70多天无人购买,决定降价拍卖,价格由原委托拍卖价103万多元陆续降到77万多元。因实在无人购买,只能作价抵偿给吴国军。可是当汤超问海渤湾区法院是否履行了合法拍卖程序的时候,法院只是给他拿出了登在《乌海日报》上的三条根本不具有法律拍卖效力的拍卖信息。
就这样,汤超等人投资近270万元的阿桶河煤矿被变价为77万元抵偿给了吴国军。当天,海渤湾区法院制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煤管局、地矿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了阿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手续,阿桶河煤矿的所有权就这样成为吴国军所有,阿桶河煤焦公司就成为吴国军的公司了。
法院纠而不正 执行不作为
此案存在官煤勾结问题。根据阿桶河煤矿2002至2005年部分财务支出(均为白头条),该财务账现存放在乌海市检察院渎侦处。区法院将阿桶河煤矿执行给个体户吴国军后,吴国军在2002年至2005年开采期间和地方官员作了很多交易,这也是该起违法执行案纠正不了,煤矿不能返还的一大阻力。
2004年8月21日,乌海市中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有效,应继续执行原和解协议。
2004年11月29日,海渤湾区法院给汤超下达通知:恢复执行汤超与吴国军达成的和解协议。4个月后,海渤湾区法院又制发裁定书,撤销对乌海市阿煤公司资产的变更;撤销要求乌海市煤管局、海渤湾区地矿局、海渤湾区工商局变更被执行人所有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起违法执行案件似乎已经作出了纠正,但这些纠正仅仅是书面的。
为尽快要回煤矿,汤超在10天内筹集70万元,存到海渤湾区法院执行账户,偿还欠吴国军68.9万元的债务。海渤湾区法院却告诉他,吴国军不同意恢复执行和解协议,也不配合资产评估,让他把钱从法院的账上取走。就这样,错误执行的阿桶河煤矿继续由吴国军无偿占有、经营、获利,直到2005年底。
执行局长被逮捕 滥用职权被取保
海勃湾区法院书面纠正错误执行后,但仍不将阿桶河煤矿返还给汤超等人,致使该煤矿因无法整合,井口被政府关闭,导致汤超等股东直接经济损失千万元无法挽回,在此情况下,汤超分别向乌海市、内蒙古自治区、{zg}检察院对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分管执行付院长李相才,执行局长巴根那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这些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2006年9月7日,乌海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海勃湾区法院执行局长巴根那逮捕,后取保候审,这个消息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广大群众意识到“法院违法也有人管了,真好!”,但过了几天,巴根那被取保候审。到今未提起公诉。虽然后来{zg}检有批示,内蒙检察院也挂牌督办,但乌海市检察院出现了阻力,所以至今未见处理。这在社会上同样引起反响,意识到“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比“执法人员的违法”更可怕。
金蝉脱壳 国家赔
2005年12月1日,阿煤公司煤矿被自治区政府列入关闭之列。随后,海渤湾区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告诉汤超:阿桶河煤矿被政策性关闭,执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执行“和解协议”没有依据,你向乌海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汤超无奈地拿着厚厚一摞白条子气愤地说:“这都是阿桶河煤矿执行给吴国军后,从2002年到2005年开采期间吴国军与地方官员做的权钱交易记录。”记者看到,白条子大部分都是证明吴国军取钱送礼给某人的,上面有金额,也有原阿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的谭文连和吴国军共同的签字,还有几张是吴国军的合伙人贾华的签字。从整理好的白条子账目上很清楚地列着:⑴支付煤管局礼金59250元,罚款17000元。⑵国、地两税局:税款69446元,礼金47700。⑶工商局:工商管理费3200元,招待费2000元。⑷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煤矿问题50000元。⑸海渤湾区法院:办事费13000元。⑹公安、治安大队:礼金15196元。⑺过节送礼,用于煤矿活动经费、交际费171450元,招待费5022元。记者后来在乌海市检察院证实,这些白条子的确是吴国军经营阿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期间账目凭证的内容之一,但后来由于吴国军否认这些白条子内容的真实性,检察院也没继续查。
汤超说:煤矿列入乌海市煤炭资源整合,就是说,案件的标的物并没有灭失,海渤湾区法院xx可以纠正的执行案件,为何却要让我申请国家赔偿,显然是在保护吴国军的利益。
根据乌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应“恢复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的审查处理意见。结合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提出:法院应在阿桶河煤矿2001至2005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已作审计的基础上(利润为435万元),继续组织审计阿桶河煤矿和蒙达焦化厂关联交易中的原煤数量和价格以及“数量和价格”(包括官煤勾结的因素)影响阿桶煤矿2001年9月到2005年12月经营期间的利润,{zh1}根据审计结果,处理对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家赔 法院政府相互推
2007年3月13日,乌海市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确认海渤湾区法院在执行阿桶河煤矿一案中执行违法。汤超可据本裁定向海渤湾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2007年5月28日海勃湾区法院决定:驳回汤超赔偿申请,不予赔偿。汤超不服申诉到乌海中院。2007年9月10日乌海中院决定:赔偿313709元。汤超仍不服,于2007年9月18日申诉到内蒙古高院,至今也是2年时间,没有结果……理由是:煤矿被政府整合。
2005年之后,内蒙地区按政策对民营煤矿实施“关闭整合”,乌海市政府将阿桶河煤矿交给乌海市德晟公司整合开采。德晟公司遂将整合的资源补偿款880万元付给乌海市海勃湾区煤管局。煤管局又给海勃湾区法院出具证明:阿桶河煤矿资源补偿款为技改补偿,与原矿主汤超无关。
2007年4月19和4月24日海勃湾区法院两次函告乌海市煤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海勃湾区煤管局:阿桶河煤矿仍为原乌海市阿桶河煤焦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超)的资产。目前阿桶河煤矿已被乌海市德晟有限公司整合,整合已进入签订补偿协议阶段,整合补偿款也已打入有关账户。此案件,目前处于依据法律程序处理期间,在阿桶河煤矿整合协议签订后,请你单位协助将补偿款暂时予以冻结,待双方当事人清算后,根据清单结果再行决定支付。
2007年7月11日内蒙高院电话通知乌海中院:暂不拨付这笔资金。乌海中院同日致函海勃湾区政府:建议暂不拨付该款,待国赔案审理结束后再行拨付。否则拨付造成的后果,由拨付单位承担。
2007年7月12日,德晟公司又交880万元支付给吴国军,吴国军持该款消失在社会中……
汤超认为:政府明知海区法院将阿桶河煤矿执行给吴国军违法,故意让德晟公司和阿桶河煤矿非所有人吴国军整合,其行为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属违法。明知阿桶河煤矿整合款属涉案资金,又在三级法院函告协助冻结、暂不拨付的情况下,坚持放行整合款,其行为属滥用职权。
现汤超的利益受到损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乌海法院和乌海政府又相互推诿,致使国赔案件至今不能审结,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媒体监督。
汤超何时能得到国家赔偿,我们将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
附相关法规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y}章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师法规,或者因过失违法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二章 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第二十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三)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