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要检查某保健食品。文件中要求,各级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要认真检查。一旦查出,要依法处理。为这依法查处。就此,笔者再次查看《食品安全法》,并再次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是,同原来一样,仍然未能从《食品安全法》找到能依法查处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知道保健食品监管应依照的啥法啥律?如没有,有将如何查处呢?
这也是中国特色------法律滞后。
《食品安全法》应是当前我国管理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wy}法律依据。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办法等都应是在这个框架的限定范围内去制定,而不能超越它。
《食品安全法》中只设定对保健食品的法律义务,即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应该做到的事项,而对于违反这些事项,没有设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保健食品的查处无法可依。如此,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能检查,不能处罚。无疑,又是一个绝妙的讽刺。
为什么竟有这些令人无所适从的遗憾?暇疵?是立法者的水平有限,还是在闭门造车?笔者视野狭窄、目光短浅,不敢妄加评论。因为在具体实践中已经感到他的不足。监管部门运用《食品安全法》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显然依法难行。
既然如此,怎么办?
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