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故意隐瞒真相,出卖法院查封房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引发纠纷。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女士与谢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解除;谢先生应双倍返还王女士购房定金20万元,赔偿王女士律师代理费、查档费、差旅费等损失8200元。
卖房
2009年8月2日,王女士通过房产中介与谢先生签订《买卖协议》,约定谢先生将康桥地区的一套约74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王女士,转让款为85万元。签协当日,王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
同年9月中旬,王女士准备按约支付第二笔房款时,得知谢先生因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后双方先后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房款支付方式产生分歧而协商未果。同年12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执
王女士诉称,因涉讼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她希望将房款直接交付法院,以便顺利履行合同,但谢先生不同意。她认为,谢先生故意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谢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赔偿其他相关损失。
谢先生辩称,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王女士定金10万元。双方因合同履行方式产生分歧而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承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有效,均应恪守。谢先生明知其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而未告知对方,明显存在过错。而当王女士得知查封实情后,在提出合理履行方式后,谢先生未予配合解决。可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谢先生,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江跃中 富心振 谢婧
网上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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