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的特点_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_新浪博客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特点:

    1、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居间服务,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不能代理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区别于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使设立。

    3、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虽然是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人,但对保险经纪人的经济活动不承担责任,这一点也区别于保险代理人。

    4、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

    5、保险经纪行为是营利性行为,保险经纪人有权收取佣金。国际保险业的惯例是由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后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后来对于一些高风险的业务,其佣金已渐渐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摊付或全部由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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