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将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2日
编者按:3月1日,历时9年修改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上海、广东等地直属海事部门纷纷组织宣贯活动,向管理相对人解读新条例的内容。新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船舶污染防治水平,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月2日,上海海事局召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就新条例的内容进行解读。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鄂海亮在会上指出,船舶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危害较大,且溢油污染较难xx。新条例变原有的“防止污染”为“防治污染”,对船舶污染的预控机制、应急机制、赔偿机制进行了规定,弥补了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相关法规的缺失。上海海事局局长徐国毅在会上表示,《防污条例》是一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保障上海世博会安全召开的行政法规,将有效提高上海港的船舶污染防治水平,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上海世博会的召开保驾护航。
船舶污染预防体系强化源头管理
“沿海船舶溢油事故直接危害海洋环境,要保证水域清洁,首先要做好预控工作。”鄂海亮指出,“建立了船舶污染预防体系”成为《防污条例》{dy}大亮点。
根据《防污条例》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这就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船舶的自我预控制度,也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海事部门的审核制度。”鄂海亮列举新《污染条例》中还包含了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评估制度、开箱查验制度、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制度、污染xx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制度以及污染xx作业协议制度等9项制度。
“上述9项制度,主要是为源头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鄂海亮表示,新《防污条例》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预控管理好似连成一个环,强化了闭环管理。
就防污预控环节上,防止船舶碰撞是“重头戏”。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海事局通过在航行密集水域建立VTS系统、实施分道通航制度和增加助航设施来改善通航条件,防止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减少因船舶碰撞引发的污染事故。同时,严格实施PSC、FSC检查,做好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工作,降低了船舶污染物操作性排放的概率。
14个国家水上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在建
“多举行{gjj}海上污染应急演习,从而完善船舶污染应急体系。”鄂海亮指出,强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力度是新《防污条例》的第二大亮点。
根据该条例第6条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鄂海亮解释,相对应的“应急机制”主要是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根据该条例,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鄂海亮透露,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国家、海区、省、市、港口、码头、船舶等多层次的污染应急反应机制。“目前,沿海与长江干线14个国家水上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正在开展建设,还将组建专业溢油应急反应队伍,进一步在渤海海域、长三角与台湾海峡、珠江口等重点水域建立‘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机制’”。
{sg}油污赔偿基金将落沪
“新《防污条例》弥补了原有船舶污染赔偿法律的缺失,确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鄂海亮指出,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是新条例的第三大亮点。
由于船舶在海上溢油会引发一系列的复杂法律关系,包括船东与货主之间、船东与水域管理者、沿岸受损企业和污染企业之间的关系。另外,整个溢油事件是适用国际公约还是适用国内法,还是依碰撞船舶的国籍而定?即将实施的《防污条例》对以上关系作了一个梳理。
鄂海亮介绍,船舶污染的损害一般范围广、程度高,涉及到的经济索赔数额极高。“船舶公司一般不可能具备独立赔偿的能力,经过国际海事组织的研究,船东并不能对污染事故承担无限责任。”他说。
这一点在新条例中也得到了印证,根据《防污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等事务。凡违反规定,船舶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鄂海亮解释,新条例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东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设船东与货主之间的“风险原则”,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和货主共同承担污染责任。同时,新条例也明晰了船东和货主之间清污责任。据鄂海亮介绍,目前要求船东和清污公司之间签订协议,建立合法的民事关系,进而由清污公司代替船东清污的责任。一旦清污的情况无法控制,海事部门将介入采取强制性的清污措施。“这样可以将船东的责任和政府的责任进行区分,督促船东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据宣贯会上透露,全国{sg}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将落户上海,从而吸引更多的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入驻,大大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辐射和集聚能力。
专家认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已具备良好的投资环境,如果中国船舶油污赔偿基金管理中心能落户上海,将大大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人才、机构、资金等方面的汇集,吸引更多国内外的航运组织、金融保险机构、仲裁机构以及律师行来上海投资,开展相关业务。这对上海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来说是一次难得的良机,使得上海向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同时,新条例中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制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建立,将有效提高上海港的船舶污染防治水平,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上海世博会的召开保驾护航。
◆链 接
防治船舶污染 中国立法与实务并重
中国日益重视海洋环境保护,通过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健全船舶防污染法制及完善船舶污染预控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对海洋的污染,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中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等。目前,中国政府正在抓紧开展加入OPRC-HNS议定书和《防污底系统公约》的准备工作。
国内健全船舶防污染法制。中国政府相继制订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标准》、《围油栏技术条件》、《海船和内河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今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完善船舶污染预控机制。中国海事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理念,通过在航行密集水域建立VTS系统,实施分道通航制度和增加助航设施来改善通航条件,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严格开展PSC与FSC检查, 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提升了船舶的防污染状况;通过严格执行国际航行单壳油轮淘汰规定,降低单壳油轮重大油污事故风险;通过开展“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减少了船舶污染物的入海排放量,改善了沿海水域环境质量。
加强船舶污染海洋应急体系建设。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建立了国家、海区、省、市、港口、码头、船舶等层次的污染应急反应机制。在渤海海域、长三角与台湾海峡、珠江口等重点水域建立了“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开展沿海与长江干线十四个国家水上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的建设,组建专业溢油应急反应队伍。组织{gjj}和地区级溢油应急的培训,并多次成功举行{gjj}海上污染应急演习。
加快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严格执行《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的要求,航行国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油轮及1000总吨以上非油轮、沿海航行1000总吨以上船舶都已经投保油污险。依据即将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海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船舶强制保险管理规定》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中国政府为有效保护海洋环境,还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的活动,参与相关公约和文件的起草,履行成员国的义务。自2007年中国交通运输部与IMO签订合作备忘录以来,中国海事局积极承办IMO国家和区域合作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培训,促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为地区性海洋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为应对西北太平洋区域海上污染,中、日、俄、韩四国于2004年11月共同签署了《西北太平洋地区海洋污染防备和反应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实施了《西北太平洋区域溢油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来源:中国水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