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正在草拟中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设定了一项新的制度——环境咨询委员会。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有公众代表参加的环境咨询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地听取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该《办法》已经纳入环保总局“十一五”立法规划。8月15日,《办法》第二稿在北京征集法律专家和环保人士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家意见稿年底前将提交国家环保总局审议,很有可能在明年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
“环境咨询委员会让公众行使环境保护权益时,有了自己的组织。”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副主任许可祝是起草《办法》的负责人之一,她认为,设立这项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量。
但是,这项制度能否最终采纳,还有赖于专家的进一步论证、地方的试点效果以及环保总局的认可。
“现在谈这个问题为时尚早,”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一位副司级官员对记者说,环境咨询委员会作为起草小组的一个设想,在机关层面还不具备讨论基础。
按照《办法》的设想,环境咨询委员会应由政府官员、环境专业人士、民间环保组织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政府官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办法》还规定,委员会成员可以参考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方式,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在省、市等较高级别的环保部门设立环咨委,问题不大,但是县一级实施会有困难。”前述环保总局官员说,因为县一级环保部门太弱,有的地方编制只有几个人,管理能力、财政支付都成问题。
颇有意味的是,环保总局定于本月18日召开国家环保科技大会,会议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成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
“该委员会与《办法》所创设的新制度不是一回事。”上述官员解释说,其成员都是高学历的学者代表,主要为环保部门进行科学决策服务,而《办法》倡设的环咨委,应该是民意性质的。
作为一个新事物,全国试行环境咨询委员会制度的,目前只有沈阳市环保局一家。《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规定: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成立有公众代表参加的环境咨询委员会。
“这项工作从年初开始策划,前期工作目前都已完成。”沈阳市环保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孙长昊说,委员会规模在20人左右,成员包括新闻记者、律师、环境专家等,都是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的。
但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的王凤春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沈阳市政府责成当地环保局设立环咨委,固然可行,但是在部门规章层面上来推行这项制度,则有失妥当。因为“机构设置应由地方政府决定,环保总局可以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执行。”
“制度本身还需要完善和修正。”许可祝说,比如是否需要设立专项基金以保证环咨委的正常活动、是否需要赋予更大职权以确保其发挥作用,都要进行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