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运[2007]128号文件 + C$ M g" }7 ]# ?8 d, ]2 C. | 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铁道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机车车轮的管理,现印发《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前发文电与本办法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 m6 X0 q7 W( |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1 d: }) ~- b2 ]& J4 E 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 2 I( x4 {7 R) z: `3 Z4 k# O% E5 | 机车车轮是保证机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为统一机车车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dy}条 适用范围 # T$ p* M/ ?5 u( d( R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新造、运用和维修的机车车轮。 第二条 技术管理 1.机车车轮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管理;各机车制造、运用、维修等相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机车车轮的管理工作。 + W3 \& e( _0 v+ q: { 2.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须按标准进行计算分析,技术条件和图样须经铁道部批准。 3.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由相关机车制造厂(公司)负责,图样及技术条件须经其总工程师批准并通过铁道部审核。 ( p% z: J8 Z F; ~) I 4.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图样、技术条件的更改须经机车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道部审核。 5.轮心的铸造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的相关标准规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条件。 第三条 采购与供应 : x) n" I* o' O! d' \0 v' [1 W6 E 1.所有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采购必须严格按铁道部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执行。 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称物资总公司)负责进口机车整体车轮、轮箍的采购供应。 3.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由机车车轮制造、维修单位负责采购。 0 y/ C ]3 h, s5 B 4.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负责进口整体车轮与轮箍的商检、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以及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 / J4 F: |$ z9 w* G: U6 `5 w4 m 第四条 粗制车轮、轮箍、轮心的接收 1.整体车轮、轮箍、轮心供货时,供货方应向加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规格和型号、钢代号、产品数目、熔炼炉罐号或热处理号、顺序号、相关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出厂日期等。 2.加工单位须核对供货方提供的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质量证明书,逐个登记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与供货方签认。若质量证明书内容不全,应及时反馈到供货方,补齐资料后,方可进行加工。对标记无法辨认的粗制整体车轮、轮箍、轮心不得接收加工。 3.加工前后因产品本身缺陷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由加工单位记录,报供货方统计并进行索赔。 第五条 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 1.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委外加工。 ( \9 n0 k' r' l2 u& _( d 2.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必须贯彻质量{dy}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 e' w& M2 P% `7 R' H" J+ _ 3.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工艺流程管理办法,确保在加工过程中整体车轮、轮箍、轮心原始标记及过程记录正确传递。 4.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质量控制卡,保证制造全过程可追溯,质量控制卡应反映出制造过程、操作者等。车轮出厂后质量控制卡由加工单位管理,保存期限,整体车轮10年,轮箍10年,轮心20年。 5 s J6 c/ ?0 k; c! G 5.整体车轮加工单位须建立车轮台账,台账须包含车轮标记、装车号、轴号、去向、报废车轮记录。报废车轮记录须完整反映本单位购入车轮的报废情况(包括机务段和大修通报的报废车轮)。台账保存期限15年。 6.成品车轮标记应在轮辋外侧面磨耗限以内,用10号字刻打如下标记;轧制年份未两位、轧制月份、轧制工厂标记、车轮钢代号、毛坯车轮型号、熔炼炉罐号或热处理号、车轮顺序号、加工单位代号,字体清晰。车轮标记应全部记录在轮对履历簿中。 7.轮箍加工中如果标记被去除,应在加工后将原标记内容刻打在轮箍上。 - B+ C" z/ Z& W% o 8.整体车轮、轮箍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修整。 ) r- x0 _& q2 [$ L9 G 9.材质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轮心,焊补须采用气体保护焊,执行《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 10.整体车轮不涂覆腻子、油漆。轮箍车轮不涂覆腻子。车轮弛缓标记按规定执行。 ( R9 r8 N5 H" i9 F# ^3 c4 } 第六条 探伤 1.整体车轮须进行轮辋超声波探伤和表面磁粉探伤。轮辋超声波探伤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运装技验[1998]64号)规定在踏面粗加工后从踏面进行探伤,车轮精加工后从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进行探伤;磁粉探伤在车轮精加工后按《铁道车轮磁粉检验》(TB/T2983—2000)有关要求进行。 9 j1 I' D0 d* E4 }8 ~ 2.轮箍须进行超声波探伤和表面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运装技验[1998]64号)进行。 3.轮心表面(除箱形辐板轮心和两辐板内表面外)须进行磁粉探伤,不允许有裂纹。 4 {; n) `& _# h1 T 4.机车中修或轮对落修时,应对车轮进行全面探伤。 5.机车小修时,应对轮箍、整体车轮轮辋进行超声波探伤。 ( f+ n, m! \" k 6.探伤检查结果须记录在轮对履历簿中。 第七条 车轮的验收 车轮以轮对部件形式由有关机车验收室验收。验收按轮对部件技术条件及本办法等规定进行验收。轮对出厂前要确认轮对履历簿填写的完整性。 5 V: l. h; V0 z8 M4 F8 f! B; R/ `$ L 新造铸钢轮心由有关机车验收室负责验收,并签发合格证。 第八条 车轮的运用及修理 8 z) C! x: N1 G5 Z" h 1.整体车轮、轮箍运用及检修中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修整。 , Q) w2 b7 `8 @) [6 S# d 2.投入运用后的铸钢轮心的轮辋外圆周面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恢复装配尺寸,达到限度时予以报废;铸钢轮心的辐板裂纹不允许焊修。 ! T0 j( t7 c0 |) L 3.材质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轮心大修时,为恢复装配尺寸允许对轮毂内径面、长轮毂外径面、轮毂内端面、轮辋侧面及毂部与齿轮挡油环对接部位采用气体保护焊按规范进行堆焊;修理铸钢轮心的轮辋外圆周面时发现的局部铸造缺陷符合《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的焊补条件时,允许用气体保护焊进行焊补,焊后均应进行xx应力处理。 # g8 r, A2 f" ~( N3 J 4.使用符合规定的轮轨润滑装置和润滑介质,对轮缘磨耗严重的区段,应保证轮轨润滑装置作用良好。 ( |4 m" j! i9 T5 T% w 5.车轮踏面剥离、擦伤超限及其他质量总是和踏面镟修后,应将相关信息记入履历簿。 6.机务段应将轮对故障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工厂和驻厂验收室,同时反馈给铁路局机务处和驻局机车验收室,工厂接到机务段信息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确认故障,属于轮对本身质量问题的按第九条相关内容办理。 & ^7 N) i9 T3 n6 p; ~0 J 7.新造轮对走行2万公里之内,车轮踏面圆周发生早期剥离,机务段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工厂,工厂应及时派员到机务段协商镟修处理。 % v! `7 B- Z X8 h `6 P( w 8.机务段须每年底向铁路局通报运用车轮(含在段觳榉⑾治侍獾某德郑┍ǚ锨榭觯⒆⒚鞅ǚ显颉L肪只阕芎笥诖文甑?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3 H$ a5 T/ \6 M+ \6 H 第九条 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 , U8 s7 |* R& _* [ y 1.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整体车轮、轮箍、轮心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b: W: r8 j! r( c+ u- S; N8 T 2.因整体车轮、轮箍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轮、轮箍缺陷由生产单位或供货方免费更换。 3.在质量保证期内,在正常的加工、组装和使用条件下,进口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物资总公司确认后,先期赔付新制车轮;经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车轮,还应根据实际加工程度,进行加工费补偿,并详细记录报废原因及处理结果。 % u/ w( g1 N: _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和售后服务工作由加工厂或供货方负责。 5.使用限度内超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铸造缺陷轮心由铸造单位负责。 6.对于机务段提出的因车轮本身原因造成索赔的进口整体车轮、轮箍,由车轮加工单位报物资总公司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7.物资总公司须建立进口整体车轮、轮箍采购与供应台账,记录车轮、轮箍标记、收货单位、品种、数量等信息,还应及时对车轮、轮箍加工及运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处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 p% t6 z- A1 R U* N 8.粗制整体车轮因本身缺陷等问题在加工前后报废的,由加工单位报物资总公司统计汇总,因加工原因报废的整体车轮由加工单位汇总每年底报铁道部运输局;运用的整体车轮(含在段检查发现问题的车轮)报废由铁路局每年报铁道部运输局;大修整体车轮报废由修理厂每年底报铁道部运输局。 $ Z6 M. s7 J8 L$ {5 g% h% M- v 第十条 轮对履历簿管理 1.轮对履历簿必须详实记录轮对的历次修理、更换信息,没有履历簿的轮对不得使用和修理。轮对转移时必须同时交接履历簿,验收部门负责确认履历簿填写的完整性。 2.轮对履历簿以车轴为记录基础,填写内容应包括:车轴编号、车轴材质、车轮标记、轮箍标记、轮心标记、齿轮编号、轴箱轴承情况(编号、累计走行公里)、车轮滚动圆直径、轮对内侧距、部件探伤记录、零部件转入转出、整体车轮(轮心)的来历和去向等,还应注明填写人姓名和填写日期。 , M; i' W R2 a. G 3.新造和大修机车的轮对、路用轮对出厂时,须携带填写完整的轮对履历簿。 3 k# X' H+ w/ A+ Q2 P' W7 z: C 4.新造和大修机车的轮对、路用轮对到机务段后,应检查轮对履历簿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轮对车轮编号与履历簿记载应相符。 5.轮对换装转向架或机车时,应及时调整轮对履历簿与机车的对应关系。 6.轮对履历簿填满后,只能增续不允许更新,履历簿随轮对转移。 7 G" h/ D0 Q6 e4 ]$ L7 g( ^ 7.轮对履历簿在车轴报废后注销。 8.条件成熟时实行电子化轮对履历簿。 8 V* }% C( U+ R7 r 第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 7 h& W1 F4 ^# A8 H; G: x 车轮信息应逐步纳入全路机务信息系统管理,反映车轮的动态状况,保证车轮的使用安全。 主题词:机务 机车 车轮 办法 通知 : |9 G$ q9 S' J5 z 抄送:中国南、北车集团,物资总公司,部驻各局、厂、公司机车验收室,各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部内安监司。 . S: E; v2 C) K O7 t. b$ e 4 G4 e* i( z* D' _9 A7 p+ H 铁道部办公厅 2007年6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