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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纳税指南 (中) [原创 2010-02-21 15:44:58]   
地方税收纳税指南(中)
二十一、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其租金收入应否缴纳营业税?
《税目注释》明确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将房屋出租,不论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十二、出租房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规定,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外,其他营业税的税收管辖权均属于经营业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如某市中行在甲地取得了房地产产权且出租给其他单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发生了纳税义务,不论具体结算如何,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甲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按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房产,然后转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其租金收入是否可以相互抵扣计税?
甲公司把房产转租第三方,应就转租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而不能将租金收入互相抵扣后计税.
二十四、合作建房如何征税?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m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二)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具体分三种情况: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二十五、经营公用电话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1997年10月11日)规定: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主要三种:
{dy}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
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
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些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1998年12月4日)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余额.
二十六、经营性公墓是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2001年7月3日)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何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xx、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zd1}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1、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dy}条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兼营其他非免税项目的,能单独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工超过8人(含8人)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歇业、停业后又重新经营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6、营业税抵扣完毕不足抵扣的,应继续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剩余额度再扣减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暂不抵扣.
7、享受政策期限.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自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十八、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xx、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十九、对xx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xx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xx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xx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xx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xx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xx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xx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十、随军家属就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三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有何优惠?
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xx、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十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有何优惠?
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十三、如何认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三十四、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公民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三十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哪些?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五)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十六、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定有哪些?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自2006年1月1日起,减除费用为每月1600元.
三十七、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有哪些?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一)独生子女费.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价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三十八、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三十九、个人所得税有哪些适用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分的
45
1537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部分的
35
6750
(三)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十、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所谓独立核算,是指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流动,并独立地、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地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2000年1月1日起,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联营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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