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琳(化名)案辩护词_于伏海律师的空间_百度空间

本报讯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国造成影响。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害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迫不得已,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在庭审中,吴曼琳虽对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意给付被害人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xx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xx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逸凡 高峰)

           吴曼琳(化名)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吴曼琳的辩护人,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同情。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了解了有关事实,详细查阅了有关的案卷材料并于今天与公诉人进行质证,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dy},本案吴曼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只是防卫有点儿过当。本案死者等拆迁人员强行进入吴曼琳家激起吴曼琳奋起自卫是导致命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包括死者在内的袁某某等拆迁人员对吴曼琳家采取强行进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犯罪行为的逼迫下,吴曼琳为了不让拆迁人员进入家内,开门对拆迁人员用刀自卫,最终导致命案的发生。

吴曼琳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公民的住宅未经主人允许,他人是不能强行进入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袁某某等人却要通过砸门等方式强行进入吴曼琳的家。袁某某等人把吴曼琳家房屋门上的猫眼都砸下来了,此时室内人员肯定是非常恐慌,因为外面有九个人要强行进入,室内人员恐慌的表现之一是“从门的猫眼里晃了晃水果刀”,这个行为的意思是外面的人员请不要强行进入,室内的人员不欢迎你们,如果要进入的话,我们要采取防卫措施了。但是外面的人员却对此警告行为不予理睬,还要强行进入,这就更加造成室内人员的不安,在此不安的状态下,室内人员吴曼琳拿菜刀开门自卫,希望赶走这些暴力入侵的人员。

请法官注意对任献兰和吴曼琳的讯问笔录,任献兰说“吴四他姐(是指吴曼琳)还在屋里从门的猫眼里把水果刀伸出来的”,拆迁人员提供的现场录像也显示吴曼琳家猫眼上插着一把水果刀,这充分说明吴曼琳并不是想要杀死这些人,而只是不想让这些人进家,可是这些人却仍然一意孤行,最终才导致吴曼琳奋起自卫,辩护人认为当住宅权受到他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主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吴曼琳面对自己的住宅权受到袁某某等九个人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侵害下,拿刀自卫,理应属于正当防卫,只是在当时非常恐慌的状态下,她没有控制好也无法控制好自己的行为,这才导致防卫过当。希望法官查明情况,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吴曼琳作出符合正方防卫(防卫过当)规定的公正判决。

第二,本案吴曼琳具有自首情节。吴曼琳拿刀开门出来采取防卫性质的行为导致袁德春死亡后,在她意识到有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并没有逃跑、隐匿或者抗拒抓捕,而是在案发地静静等待xx的到来。假如法院认为吴曼琳有罪或者构成防卫过当,吴曼琳在案发原地等待警方到来的行为也等同于自首。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们来看吴曼琳2009年63日供述:“、、、、、、我看人也死了,母亲在俺家楼下哭,我对窗户朝外喊:拆迁办欺负人都跑到新房里来欺负了,喊过后我就在俺家门里面地上等公安局派来的人来逮我,后来110来了就把我和几个小孩都带走了、、、、、”

吴曼琳知道已经用刀把人砍刀以后,在混乱失控的现场,只要她想逃跑xx是有可能的。但是,她没有逃跑,而是对着窗户外大声喊叫了一声,来让别人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她没有任何要逃跑的心理

其次,我们看喊过之后,她也没有逃跑的实际行为, 而且,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目击者的情况,可以推断她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人会报案。在行为人明知他人会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应当视为她对别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同自己报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主观愿望和实际行动,仍然体现了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符合自首的本质。

同时,对于自首等量刑要素作出宽泛的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是刑法的谦抑性在刑罚处罚上的具体表现,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能够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并与刑法关于自首的基本规定不相抵触,都可认定为自首。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具有逃跑可能时,滞留现场等待抓捕,应当视为自首。

    不但如此,吴曼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非常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讲述了案发时的情况和她自己的行为。因此,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吴曼琳呆在案发地静等xx到来的行为都是自首的行为。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吴曼琳这一行为,并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三,吴曼琳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特别是对她非常疼爱的父亲去世后,她的状态就更差了。案发当日,吴曼琳家外面那么多人要强行进入,对精神状态十分脆弱的吴曼琳来说更是致命的,她要保护孩子,还要保护母亲,父亲已经去世,她不能再失去母亲和孩子,不能失去其他亲人,门外八个壮汉(还有一个女人)气势汹汹咄咄逼人,而室内人员却是势单力薄的母亲和孩子,砸门声不绝于耳,这严重威胁了吴曼琳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吴曼琳在室外人员野蛮行为的刺激下只想着要赶走他们。已经用水果刀警告过他们了,可是,这些人却无动于衷,砸门声、辱骂声刺激着她,她忍无可忍,奋起拿刀自卫。

    辩护人认为,吴曼琳在包括死者在内的拆迁人员辱骂、砸门等野蛮行为刺激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采取防卫措施时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这也说明她基本上是没有任何主观恶性的,希望法官查明情况,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第四,目前,拆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敏感问题,成为社会矛盾激烈爆发的源泉。近几年,因为拆迁爆发的恶性事件非常之多;近几个月,因为拆迁引发的人命案件也不在少数;近几天,处于{jd1}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面对强拆只能含恨引火自焚的事件不但在地方发生更在京城上演。一幕幕悲剧,一桩桩血案,用多少人的家破人亡告诉我们:如果不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权,不允许公民对未经允许非法强行入侵住宅者进行正当防卫,类似本案的事件还会继续上演,并且会愈来愈多。

尊敬的法官,如果我们能用一起典型案件和正义判决,告诉人们特别是告诉那些拆迁人员,住宅主人可以对未经允许强行进入者进行正当防卫甚至是无限防卫时,那以后类似的悲剧肯定会大大减少,因为当拆迁人员使用野蛮手段强行进入时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不为自己的生命担忧,担忧势必畏惧,畏惧势必会退缩会收敛从而不再野蛮行动强行入侵,果真如此,悲剧又怎能接二连三此起彼伏地发生?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但本案被害人是强拆制度的受害者,吴曼琳同样是强拆制度的受害者。本案只有一个凶手,那就是饱受诟病的强拆制度,这一制度毁灭了多少鲜活的生命和美满的家庭。毫无约束的拆迁行为只能用毫无约束的正当防卫来化解,面对暴力入侵,请代表正义和善良的法官,站在法律的天平上,给人们指定一条明路,如果法官真的能这样做,辩护人希望这条明路就是——面对暴力且非法的入侵,房屋主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甚至是无限防卫;如果法官真的能这样做,那这条明路将不只是给被暴力入侵者的,更是给暴力入侵者的,因为,没有约束就不会有文明,没有保护也不会有文明,保护被非法入侵住宅者,就是对非法入侵者的约束;保护被野蛮强制拆迁者,就是对野蛮拆迁者的约束!建立文明的拆迁关系,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开始,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从确立并落实被拆迁人的正当防卫权开始!推而广之,让所有人都敬畏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所——家,让所有人都能够在正当防卫权的庇护下感受家的安全和温馨。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于伏海

                             2010 年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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