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钼矿归属之争- 赤诚矿业的日志- 网易博客

栾川钼矿归属之争

2010-02-21 21:10:52 阅读6 评论0 字号:

 

  石玉

  2碧蓝的天际下,凹凸不平的山脊线,勾勒出矿山粗犷的轮廓。坡上满是暗褐绿色的石头,随便捡一块握在手心,便看到内含晶莹的金色闪光。

  这里就是“亚洲{dy}钼矿”——河南省栾川县冷水镇,上房沟矿区。随处可见的一块不足200克的钼矿石,拿去卖给选矿厂,就能换回一张5元的人民币。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部的栾川县,因拥有国际价格高昂的钼矿而闻名。目前,这个探明储量为210万吨的大型钼矿中,其他两个矿区都已经“名花有主”,只剩下上房沟矿区的归属还未有定论。

  而围绕着这块富含利益的地区,上演了不止一起的富有深意的争夺战。而其中各方的角色和背景,以及围绕矿产的种种纠纷和管理,都值得在这个《矿产资源法》即将登台的前夕好好思量。

  矿权反复

  “因为协助有关案件调查的需要,李松峰目前已经被控制了。”8月20日,栾川县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李松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1953年出生;先后在栾川县百货公司、栾川县商业局做过财务科长,又在原栾川县石油公司做过经理。据知情人士表述:“李松峰懂财务,是个管理企业的能手。”

  上个世纪80年代,李松峰开始从事钼矿开发,随后成为原栾川县龙沟钼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沟钼业”)的实际控制人。

  1986年,龙沟钼业被栾川县政府批准在栾川上房沟矿区中心腹地生产。

  但是据知情人士称,龙沟钼业从始至终就没有采矿许可证(下称“采矿证”)。

  但是当时在栾川,无证开采的现象却很泛滥。“在上房沟的矿区内无证开采,最多曾达到100家以上的无采矿证企业。”上述知情人介绍。

  而从2002年开始,查处无证开采的力度开始加大。这时,为了躲避检查,“在李松峰的‘策动’下,龙沟钼业并入同样位于上房沟矿区,但是拥有采矿证的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下称‘钼都矿冶’),作为钼都矿冶的子公司,而实际上产权和收益则还是归实际控制人李松峰。”这也就为以后的纠纷留下了隐患。

  2003年,钼都矿冶“嫁作他人”,被徐州环宇钼业有限公司(下称“环宇钼业”)等公司收购,更名为富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富川矿业”),环宇钼业持有其90%股份,而钼都矿冶则经栾川县经贸委审核签字后申请注销。

  2004年起,富川矿业开始办理钼都矿冶的采矿证转籍过户,历史遗留问题开始显现。“原来属于钼都矿冶所有的上房沟矿区,现在实际上则是富川矿业、龙沟钼业以及栾川县天罡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罡矿业’)三家分别开采、独立运行。”据富川矿业中层人士介绍,富川矿业实际上只能控制上房沟矿区60%左右的资源。

  而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天罡矿业,也是成立于2005年6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即是李松峰、李松林、李松园三兄弟,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

  纠纷却在此时升级,2004年末,洛阳市国资委突然要求富川矿业撤回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受让采矿权申请。

  2005年1月,栾川县政府要求环宇钼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县国资管理办公室,进而富川矿业被县工商局撤销登记。与此同时,洛阳市国资委、栾川县政府、栾川县经贸委发文要求将早已注销的钼都矿冶重新注册,并强行接管富川矿业的资产。

  2006年,重新恢复的钼都矿冶以4800万元收购天罡矿业51%的股份,变更后的股东结构为:自然人股东李松峰、李松园、李松林,法人股东为钼都矿冶,四者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9.60%、14.70%、14.70%、50.98%。另外,其注册资本也增加到204万元。

  强势妥协

  由于利益分配机制的紊乱和纠纷,自从诞生之日起,环宇钼业旗下的富川矿业便无宁日。

  “环宇钼业当初取得钼都矿冶确实花了非常小的代价,因为当时钼都矿冶濒临绝境。可是谁也想不到,2003年以后,钼价迅速飞涨10倍以上。”上述知情人解释了其中原因。

  记者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2003年9月~2004年8月,富川矿业净利润1.98亿元。这1.98亿净利润是在没有上交资源价款、没有完成采矿证过户的前提下获得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钼都矿冶改制时忽略了对采矿权资源的评估,评估是由富川矿业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的。”

  记者获得的形成于2004年的关于富川矿业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会审表》显示:相关评估采用的分段评估,使得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不相匹配。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损失量占资源储量的40.31%;评估仅涉及可开采深度1154米以上部分,开采深度1154米以下还有钼金属量47.56万吨、矿石量3.5亿吨,是(富川矿业自己作出的)采矿权评估范围内资源储量的2.4倍。

  在此背景之下,洛阳市相关部门以及栾川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动。2004年末,洛阳市国资委要求富川矿业撤回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受让采矿权申请。随后,栾川县政府要求环宇钼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县国资管理办公室,重新注册了早已注销的钼都矿冶,并强行接管富川矿业的资产。

  上述行动遭到了富川矿业的坚决xx。富川矿业的实际控制人腾尚福,多次反映其投资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

  2005年8月,富川矿业停产一年后,在河南省、洛阳市诸多领导的协调下,最终和栾川县政府达成妥协,双方约定:

  一、富川矿业采矿权价款1.06亿元改交地方,双方共同努力办理采矿证,如xx确有困难,国土资源部仍需收取费用,由富川矿业出资,采矿证顺利变更后,注销钼都矿冶。采矿权办理前后,地方必须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为给双方创造一个互惠互利的良好环境,采矿权价款由富川矿业一次性拿出,中间方保管,分5年划转地方,{dy}年划转6600万元,以后四年每年划转1000万元。

  二、因地方提出在矿山评估时对矿产储量评估失实,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富川矿业重新生产后,出让8%的税后利润给地方。

  三、2005年特别时期,富川矿业没有生产,钼都矿冶在矿区所产纯利润的60%给地方,富川矿业提40%。

  2006年底,富川矿业最终拿到了采矿证。矿区面积为1.2平方公里,实际上包含了龙沟钼业和天罡矿业控制的区域。

  但是,富川矿业、栾川县政府和李松峰三人之间矛盾并未结束,纠葛仍在延续。“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富川矿业曾一度向栾川县政府承诺保留龙沟钼业和天罡矿业的开发现状不变。而且,栾川县政府也承诺注销钼都矿冶,但是现在看来,这只是一种策略,双方都没有履约。”当地了解情况的人士告诉记者。

  管理乱局

  与上房沟矿区复杂的博弈相比,栾川成凌钼业有限公司(下称“成凌钼业”)董事长郭焕成的官司似乎赢得非常容易。

  成凌钼业1984年成立,是栾川县{dy}个民营钼矿企业,拥有位于栾川县马圈矿区下沟壕钼矿的开采权,该矿区与xx的洛钼集团的三道桩矿区相邻。

  2005年5月,栾川县三道桩矿区发生塌方事故。随即,洛阳市安监局下达《关于吊销栾川县赤土店镇铅钼选矿厂等六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决定》,成凌钼业公司名列封停的6家企业之中。

  但成凌钼业地处未发生事故的马圈矿区,离三道桩矿区1公里有余。事实上,成凌钼业也是6家企业中{wy}不在三道桩矿区的采矿企业,同时也是{wy}一家采矿证照齐全的企业。有趣的是,上述被处“极刑”的钼矿企业月余后都相继“复活”,唯成凌钼业有关部门不同意复产。成凌钼业于2006年6月诉洛阳市安监局,7月,洛阳市中院即判决成凌钼业胜诉。

  2006年7月6日,洛阳市中院形成此案的判决书[(2006)洛行初字第51号)]:判决洛阳市安监局撤销上述决定。但是,郭焕成收到的时间却是“2008年6月17日上午”,而洛阳市安监局也是同时收到此判决书,并于上诉期内上诉,该案二审于2008年9月2日在河南省高院开庭。

  成凌钼业从洛阳市安监局勒令停产至今,一直无法开采,损失上亿元。停产期间,洛钼集团在成凌钼业的矿山上方开工建设万吨选矿厂,并用土石将后者空压机、配电房、高压线全部填埋。之后,洛钼集团的选矿厂生产的矿渣等废物和废水直接排入了成凌钼业矿区的坑道内,致使矿体整体破坏。

  据悉,洛阳市安监局的一份文件(2006年第28号文)也认定了洛钼集团建设选矿厂压覆成凌钼业矿区的事实。

  “上房沟矿区和成凌钼业这两起纠纷,是栾川钼矿乱象的冰山一角。”上述栾川知情人士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管理处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矿山开采企业,必须办理开采证,这是法律很早就规定了的,1988年《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96年的《矿产资源管理法》、2000年《河南省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都规定得很清楚。而且还要求政府帮助和规范集体、个人企业的行为。”

  该人士介绍,2000年以前,开采证的办理集中在县一级政府,近几年收归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亿吨储量以上的归国土资源部办理)。从2007年开始,为了整合钼矿资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停止了钼矿采矿证的办理。

  “上世纪90年代,栾川县政府可以办开采证,但是当时很少有个体企业办理,大家得过且过,能采就采。如果当时管理规范,龙沟钼业办下相关对应的开采证,就不会有上房沟矿权之争。2000年前后,开采证的办理收归洛阳市政府,两年后又收归省政府,表明国家意在规范矿山开发秩序。但是这个时候,李松峰仍然自恃拥有地方资源,希望通过关系,继续开采。”上述栾川县知情人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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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望新的《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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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联合会调研部主任卢业授表示,立法和执法集中在一个部门,本身就是一种机制上的误区 ]

  在本月初,国土部两法办公室、修改办,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的法律顾问在黑龙江黑河召开研讨会,就矿产法的修订进一步进行讨论,按照此前的要求,国土部要在年底之前拿出《矿产资源法》(修正稿)的初稿。

  中国矿业联合会调研部主任卢业授在接受《{dy}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目前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首先要有法可依,“要在开发中保护,也要在保护中开发。”

  “另外,《矿产资源法》也要保护采矿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卢业授同时表示。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但是,中国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院的余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法律的修订应该由一个中立的部门进行,目前中国的公共决策诚信有待考验,决策机制有待改进。

  这和卢业授的观点大致相同,卢业授表示,立法和执法集中在一个部门,本身就是一种机制上的误区。

  而且,不仅是目前的矿产资源开发混乱,并且开发之后遗留的尾矿等问题也同样考验着新的《矿产资源法》。

  9月8日8时许,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区发生泥石流灾害,已造成多人伤亡。

  “这种事件,除了当事矿主之外,很难认定其他责任人,老的《矿产资源法》里没有这一条。”卢业授表示。

  3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该会上表示,各地要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彻底xx整顿工作死角,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国务院规定的整顿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并且,该会议同时要求,这次“回头看”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此前发表的一份报告认为,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低,供需缺口日益增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十分严重,矿山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但法律和利益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国家环保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如此表示。

  新的《矿产资源法》离我们有多远?

  高永钰

  按照时间顺序,国土部于2003年就已经开始进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并在2005年完成了资料和修改意见收集、部分调研和论证工作。

  当时的背景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着手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始组织进行草案修订框架的起草。人大环资委已指定人员专门跟踪《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

  在2005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凤岐、刘赐贵等66位代表和湖北代表团分别提出3个议案,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

  当时人们都以为,新的《矿产资源法》有望于2006年出台。在2005年6月完成《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初步方案,并递交到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然而,时至今日,国土部组织专家仍在讨论之中。

  “新的《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草案有可能一次通不过,因为涉及到能源局、财政部、商务部等诸多部门。”环保部的一位官员这样表示。

  尽管很多人认为《矿产资源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而且刻不容缓。

  老的《矿产资源法》缺少调整矿权与地权关系的内容。在集体土地范围采矿,土地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利益的保护没有法律规范;该集体也没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权利。

  此外,主法和配套法规在形式上存在互相脱节的现象,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与《矿产资源法》的不配套问题;在内容上则存在着“弱法强配套”现象。

  “三个配套法规的出台,极大地弥补了主法的不足,才使我国现行的矿业法律制度不断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靠拢。”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表示。

  而且,《矿业权市场交易法》目前仍然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矿业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目前矿业权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只能参照其他产权交易办法运作,而一般产权交易办法不能正确反映矿业权的特性,“矿产交易的黑色地带就此隐现”。

  而最近新一轮的《矿产资源法》热在2005年时也曾经出现过,“目前出台的时机不好说。”中国矿业联合会的一位官员表示。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认为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目前只是一个初步意见,不能说已经定论。

  目前已经六易其稿,各方利益仍然没有达成一致,而社会已经将近等待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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